律师说法
拾金不昧可索酬劳 拾金而昧要受处罚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律师曾杰昨日接受重庆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捡到东西归还时应该索要多少酬劳,但应发扬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捡到东西的人,可以索要一定的交通费用或误工费。在法律上,不管对方给不给酬劳,拾得者都要返还失物,否则就触犯了刑法。
《物权法》第112条第1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第2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也就是说,失主在悬赏的情况下,必须按照承诺付给拾得人酬金。在未悬赏的情况下,拾得人也可以向失主索要金钱,但这里的金钱不是酬金,而是拾得人在保管遗失物时所支出的费用,比如误工费、车马费等。如果拾得人因失主不给保管费用而告到法庭,拾得人必须要有证据证明自己所要求的费用是因保管遗失物而必须产生的。
曾杰说,需要提醒的是,捡到东西必须归还。如果捡到东西不上交、不归还,将会受到处罚。《物权法》第112条第3款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也就是说,拾得人企图把遗失物占为己有,一经发现,失主便不用履行自己悬赏的承诺。此外,《物权法》还规定,捡到东西必须还,而且要保管好,如果金额大拒不退还的,涉嫌侵占罪。
总的来说,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失主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悬赏的报酬。未悬赏的,失主没有法定义务支付报酬,但应支付拾得人为保管遗失物而支出的费用。
多知道点
归还遗失之物 外国这样酬谢
德国
《德国民法典》第971条规定:
(一)拾得人可以要求受领权利人支付拾得人报酬。拾得物的价值在1000德国马克(使用欧元前的德国货币——编者注)以下的,其报酬为该价值5%;超过此数的,超过部分按3%计算;动物为价值的3%。
(二)拾得人违反报告义务或在询问时隐瞒拾得物的,上述请求权即告消灭。
日本
《遗失物法》第4条:
受物件返还者,应将不少于物件价格5%、不多于物件价格20%的酬劳金给付于拾得人。但是,公法人不得请求酬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