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6月,中店村的黄志强、程立和、方春平和程发根都因涉嫌抢劫、强奸、杀人罪被逮捕,同村的汪深兵也被认定为嫌犯之一,只是当时并未抓获。
2003年7月7日,景德镇中院一审判处4被告人死刑。
根据判决书的描述,当日(2000年5月23日)23时许,程立和、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汪深兵在中店村‘无天底’田间小路上发现被害人蒋某、郝某时,上前索要钱财,被害人不从,争执中汪深兵一刀砍在蒋头部,郝某见状逃走,汪深兵追赶。其余4人便各持凶器朝蒋头部、身上乱砍,致使蒋当场死亡。随即,5人先后对郝某进行轮奸。为灭口,程发根又找来绳子勒郝颈部,其余4人按住郝,将郝勒死,后抬到附近树林掩埋。为灭迹,次日中午,5人抽签决定顺序后依次持刀将郝碎尸,并将尸块装入塑料袋各自拎走四处抛散。
一审后,4名被告人均提起上诉。江西高院也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4被告人口供前后有明显不一致,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景德镇中院依旧维持原判。直至2006年5月31日,江西高院终审认为,原判对4人的罪行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本案具体情况”,改判4人为死缓。但“具体情况”为何,判决书并未明示。
2013年6月,逃亡11年的汪深兵在南昌被抓获。
被否决的“反证”
多名参与过本案的律师认为,本案疑点颇多,其中最明显的就是4人都没有作案时间。
比如说黄志强,律师称案发时他其实是在家睡觉。方春平则在家看电视。汪深兵的家人清楚记得,汪十七八岁时就外出打工,“5.24案”发生时,他正在福建晋江拉黄包车。在他们看来,汪和其他被告人也不是很熟。
据见过汪的律师称,汪深兵还是从家人口中得知警方在抓他,但对案情一无所知。
拥有不在场证据的也不止汪深兵一人。据其他几名被告人的家属回忆,程立和当时也在福建打工,这一点可由其堂叔和朋友作证。
程发根则在景德镇打工,案发那天还去买了摩托车,当时留下了定金便条。第二天,他嫌摩托车声音不好听,没买成,随后去了景德镇曙光路的银行取钱。这些,其律师也取了证。但程父称,办案人员后来认为,两地间开车只需一个小时,依然有作案时间。
不在场证明并不是“反证”的全部。
据澎湃新闻了解,按照尸检报告,被害人蒋某的创口都较规则地排布在头部右侧,且有7处钝器伤。这和黄志强四人所供述的乱刀砍死有很大出入。
案卷材料显示作案时没有戴手套,但现场收集到3个兔牌烟盒和27个烟头,此外还有毛巾、红色上衣、高跟鞋、摩托车等物,但警方均未提取指纹。
当时的辩护律师还称,公诉机关认定黄志强等5人对郝某分尸,但除狗叼出的一段手前臂外,至今未能找到关键的人体部位,被告人指认的分尸、抛尸地点也均无发现。
2002年8月,在案件宣告告破两个月后,乐平公安部门在一份《说明》中也承认本案“未提取到有价值的物证”。
更难解释的是,如果根据判决书,案发次日警方勘察命案现场时,4名被告人竟在距现场不到400米的树林里分尸灭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