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为揽工程行贿 公司老总获缓刑
史贵升于去年10月被市一中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为承揽多个绿化工程项目,北京绿茵蓝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副局长史贵升行贿179万余元。而为了感谢引见认识了“财神”及介绍工程,蒋某还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森林公安局政委徐海峰行贿116万余元。市一中院一审以单位行贿罪判处绿茵蓝天公司罚金200万元,判处蒋某有期徒刑3年后,公司和蒋某均提出上诉。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市高院依法改判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审判记录
一审 行贿官员被判三年
今年44岁的蒋某大专文化,是北京绿茵蓝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审判决书载明,2008年至2014年间,绿茵蓝天公司及蒋某,向担任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副局长的史贵升(已判刑)提出请托,让其为该公司承揽多个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提供了帮助。为此,蒋某代表公司于2009年1月至2014年2月间,先后七次给予史贵升共计170万元、美元1.5万元,折合人民币共179万余元。
此外,2010年至2014年间,绿茵蓝天公司及蒋某向担任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森林公安局政委的徐海峰(另案处理)提出请托,让其为公司承揽多个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提供了帮助。为此,蒋某代表公司于2009年1月至2014年11月间,先后9次给予徐海峰共计104万元、美元两万元,折合人民币共116万余元。
2014年11月21日,办案机关在掌握蒋某向史贵升行贿30万元的基础上对其采取措施。后蒋某主动供述了其余犯罪事实。去年1月22日,检方对蒋某涉嫌单位行贿罪立案侦查。同日,对他取保候审。
一审法院认为,绿茵蓝天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蒋某构成单位行贿罪。蒋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单位行贿行为,对于该公司及蒋某可从轻处罚。故一审判处绿茵蓝天公司罚金200万元,判处蒋某有期徒刑3年。
二审 主动交代改判缓刑
判决后,绿茵蓝天公司和蒋某均提出上诉。绿茵蓝天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对单位判处罚金数额过高。蒋某及其辩护人则认为,其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具有法定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希望改判缓刑。蒋某的辩护人还认为蒋某构成自首。
市高院认为,一审判处罚金数额适当,对所提判处罚金数额过高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蒋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单位行贿行为,自到案后直至二审期间一直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好,故依法适用缓刑。蒋某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最终,市高院维持被告单位犯单位行贿罪的判决,改判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案情回顾
副局长助揽千万元工程
徐海峰曾与蒋某是同事关系,两人常在一起吃饭、打球和玩牌。2008年,蒋某经徐海峰介绍认识了史贵升。与史贵升相识后,蒋某希望对方能在业务上予以关照。
2008年
朝阳区政府准备建设郊野公园,由豆各庄乡负责组织实施金田公园项目。蒋某向史贵升提出,希望能从金田郊野公园绿化养护工程一期项目中分包部分工程。同年底,史贵升对豆各庄乡党委书记李某及张乡长说,希望绿茵蓝天公司从总承包公司分包部分工程。考虑到史贵升是市园林绿化局的领导,二人便同意了。此后,蒋某在总承包公司分包了六七百万元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