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在德绍检察院看来,塞巴斯蒂安·F的母亲虽然在案件一开始就参与了调查,但是在她儿子的作案嫌疑浮现之后,她立刻就要求后者自己去警察局报到、接受调查;塞巴斯蒂安·F被捕后,她也并没有再插手调查工作。在8月1日的最终陈述中,李洋洁父母的律师派茨纳也并没有直接指责塞巴斯蒂安·F的母亲干扰调查,而是说“作为母亲,她当然有权那样做,可她应该记得,她同时也是一名警察”。
36场庭审 适用法律及罪名成最大争议点
李洋洁案的一大焦点就是究竟按照成年刑法还是青年刑法来判决。在德国的刑法典中,被告的犯罪时间在18周岁之后,就可适用成年刑法;但是,18周岁之后、21周岁之前的犯罪行为,还可以酌情适用青年刑法。后者的目的不仅仅是惩戒,还包括教化与改造,因此其适用前提是:被告的心智尚不成熟、具有一定的改善空间。
36场庭审中,控辩双方花了大量的精力来争论到底是否能用青年刑法。辩护律师认为,两名被告幼年都经历过严重家暴,患有严重的心理疾病,其不成熟程度足以适用青年刑法。而检察官和陪诉方则认为,男被告已经被心理医生鉴定为“心智已无改善空间、20年后其心理缺陷依然存在、因而无可教化”,因此坚决要求适用判罚更严厉的成年刑法。
本案的另一大争议点是被告的罪名。控方认为,塞巴斯蒂安·F犯下了“情节严重的强奸罪”,随后“让重伤的李洋洁躺在那里死去”具有主观故意,因此构成了谋杀罪;女被告Xenia I则是强奸罪的共犯,并且协助男被告的谋杀行为。
女被告用文件挡住脸
辩方律师不同意这一观点,认为李洋洁具体死亡时间不明确,无法确定塞巴斯蒂安·F将李洋洁搬运至室外时后者是否已经死亡,因此也就没有明确的证据来证明他具有谋杀的主观故意;鉴于证据不充分,因此塞巴斯蒂安·F的罪名只是“情节严重之强奸致死罪”。而对于女被告,辩护律师则认为,她是“被迫参与犯罪”,并非“协助谋杀”,建议仅按“情节严重之强奸罪”从犯判罚。
在对男被告的量刑建议上,检察官以及陪诉方律师都要求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辩方律师则建议判处其10年或12年监禁。而对于女被告,检察官要求判处8年监禁,陪诉方律师建议判处10-15年监禁,辩护律师认为应当判处3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