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答辩状中说,“范奥维利姆已于2015年11月29日与第三方达成交换协议,用所持佛像交换该第三方私人收藏的佛教艺术品,并向此第三方承诺不会透露其姓名”。“被告既不持有佛像,也不拥有佛像所有权,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被判决不予受理,或予以驳回。”
就此,原告补充提交了范奥维利姆于2015年12月、2016年4月及5月发出的电子邮件,范奥维利姆在这些邮件中写道:“我可以代表佛像现在的持有者,采取行动和作出决定。”
原告要求法庭判决被告提交其所述的“交换协议”、公布所谓“第三方”的身份信息;要求法庭判决此“交换协议”非法无效。
霍尔特赫伊斯告诉记者:“这一‘交换’行为可被推定为‘欺诈性转让’。这样的交换意味着,如果法庭裁决范奥维利姆应将佛像归还给村民,他就可以假借‘已将佛像转手给他人’,阻挠裁决的执行。”
霍尔特赫伊斯还指出,范奥维利姆明确表示,与之签署“交换协议”的“第三方”对佛像有关争议完全知情,这就意味着,此“第三方”获得佛像绝不可能是善意取得。
章公祖师肉身能不能被据为“财产”
原告主张,章公祖师肉身是符合荷兰法律定义的“尸体”,依照荷兰《埋葬与火化法》,无人可拥有其所有权,而福建村民拥有其处分权。
起诉状写道,章公祖师对当地人广施救助,予民众以医疗和精神上的帮助,死后肉身坐化成佛,通过一定措施成为不腐之肉身坐佛,然后才修塑成金身佛像。佛像里的肉身,是一具身份可识别、含有完整骨骼的高僧坐化肉身尸体。章公祖师肉身已成为富有宗教及精神含义的客体。在普照堂建成后各个时期,福建村民对“章公祖师”照拂有加,已达千年。作为保管人、管理人和受益人,福建村民拥有对章公祖师肉身的处分权。
被告答辩状援引佛像CT扫描结果称,肉身大部分内脏器官不复存在,不是完整躯体,因此不是荷兰法律定义的“尸体”;荷兰《埋葬与火化法》不适用于包含有人类遗体或残骸的艺术品,此案应适用物权法。被告还在补充文件列举了美国、比利时、英国等地的木乃伊拍卖、交易、展出等事件,辩称章公祖师肉身和那些木乃伊一样,可被视为“财产”,可产生所有权。
霍政欣指出,这尊佛像之所以具有特殊的重要价值,恰恰在于其所含的肉身,肉身对村民的精神意义远超过组成佛像的材料(即覆盖物)。即便章公祖师肉身不能被荷兰法庭认定为“尸体”,也至少构成“人体遗骸”。“人体遗骸主要体现的是精神价值,而非财产价值。对于原告的返还请求,也应从精神价值出发,以道义角度多考虑其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