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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如何不成为夺命车?专家:优先通行权不免除事故责任

法制日报 2019-08-07 11: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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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如何不成为夺命车

导读:近日,江苏苏州发生了一起救护车闯红灯撞人致死事故,引发社会关注。救护车作为享有优先通行权的特殊车辆,其在什么情况下拥有优先通行权,什么情况下优先通行权要受到限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救护车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本期“声音版”邀请相关专家和读者一道进行探讨,敬请关注。

学者声音

优先通行权不能免除交通事故责任

□ 孙向齐

为保障特殊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赋予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殊车辆以优先通行权。上述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不受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特殊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拥有“尚方宝剑”或“免死金牌”,可以不用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享有优先通行权与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是两个问题,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

优先通行权具有法定性,行使这种权利的条件和范围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看,特殊车辆享有优先通行权必须满足四个条件:第一,主体必须是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在此范围之内的车辆不享有这条规定的优先通行权。

第二,上述车辆必须是在执行紧急任务。不执行紧急任务时,上述车辆也不享有这条规定的优先通行权。至于什么是紧急任务,要根据立法目的、当时的具体情况和公平、正义的理念来解读。通常我们会把紧急任务理解为情况紧迫、必须立即行动,不行动会带来极为严重后果的重大任务。在法律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这属于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第三,享有优先通行权的人必须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施这项权利。这里的“确保安全”有两层含义:一是优先通行权人负有安全注意义务。优先通行权人有义务观察道路情况,有义务采取某种措施,如打开警示灯、警报器等提醒他人注意安全;二是优先通行权人负有安全保证义务。优先通行权人要确保行使优先通行权不存在安全隐患,并对其他车辆与行人负有安全保证义务。

第四,特殊车辆享有的优先权内容是“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而其他所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殊车辆仍然应当严格遵守,不能因其是特殊车辆而有差别。

就江苏苏州救护车闯红灯撞死老人一案而言,笔者认为救护车一方是有责任的。首先,从救护车所执行的任务来看,运送脚部受伤、已经过包扎处理的伤员很难讲是在执行紧急任务。其次,从视频可以看出,当时行车环境十分复杂,救护车在车流、人流中穿梭,没有使用警示灯,一般人很难识别其为特殊车辆且在执行任务,从而做出避让动作。因此,应该认定司机未尽到安全保证义务。

另外,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而本案中,救护车在穿越人行横道前,人行横道上的车辆和行人较多,救护车不仅没有减速,反而有一个明显的加速动作;救护车当时是要左拐弯,而受害人是直行,这种情况下机动车应当避让直行的车辆和行人。上述一连串的违章动作和闯红灯行为叠加在一起,其危险性是不言而喻的。由于特殊车辆的优先通行权在某种程度上隐藏着对遵守交通规则的车辆与行人的安全威胁,因此,在适用过程中要严格限制其适用的条件和范围,而不是随意进行扩大解释,这样才能达到效率与安全之间的平衡。

特别要注意的是,特殊机动车仍然属于机动车。在特殊车辆与非机动车、行人碰撞发生交通事故时,我国立法关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而设置的机动车无过错责任制度仍然能发挥作用,不会因优先通行权的存在而受影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碰撞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这样,即便本案中的救护车一方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作者系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交通大学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交警声音

驾驶员要有规则意识

□ 石 磊

我所在辖区医院的救护车驾驶员普遍能够正确使用警示灯和警报器。我在日常工作中偶尔会遇到救护车肇事事故,这类事故一般发生在路口,多是救护车闯红灯或超速通过路口,其他交通参与者避让不及导致的。

一般发生交通事故后,出警民警都会严格按规定调取动态监控视频,进行分析后再判定案件责任;对于一些情况较复杂的事故案件,还会组织专门的事故调查小组进行分析研判。一般情况下,认定救护车是否担责,主要依据是其是否在执行紧急任务、是否提前开警示器和警报灯,如果确实是在执行紧急任务,那么其他交通参与者应采取避让措施,否则救护车就要承担相应事故责任。当然,具体是负全部责任还是主要责任,还要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

作为救护车驾驶员,一定要认识到自己所驾车辆属于救护生命的特殊车辆,任务重大,务必保证平稳驾驶。同时,每一个生命都值得尊重,驾驶员平时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熟悉交通法规,加强规范驾驶操作,即使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也要以安全为前提。作为医院方,应该对救护车驾驶员多做职业技能培训,从源头增强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其安全驾驶技能。

人的生命大于一切,这也是文明社会的基本体现。作为市民和普通交通参与者,在遇到执行救援任务的救护车时,有义务做到最大程度让行,同时也要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共创文明道路交通环境。(作者系河北省沧州市交警一大队教导员)

法官声音

是否担责需视情况而定

□ 史洪举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特殊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在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享有优先通行权。实践中,此类特殊车辆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下的闯红灯、逆行等违法行为,通常享有不被罚款、扣分的照顾。或者说,其不属于违法行为,而是依法享有的优先通行权。

但需厘清的是,交通违法与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划分并无必然联系。交通违法者主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而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者主要承担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二者存在交叉关系,但严重的交通违法者,在发生交通事故中,未必承担更重的事故责任。

实务中,在处理特殊车辆肇事案件时,法官主要考量特殊车辆是否在执行紧急任务,且在闯红灯、逆行前是否已经鸣警笛、亮警灯。如果已鸣警笛、亮警灯较长时间,已经足以引起其他车辆或行人注意,那么后者显然应避让,特殊车辆驾驶员也有理由相信后者已经高度注意或避让。在此情况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话,特殊车辆承担的事故责任要小很多。

而如果特殊车辆的驾驶员在逆行、闯红灯时,既没有鸣警笛、亮警灯,又行驶较快、观察不周的话,即便其的确在抢救危重病人,执行紧急任务,也可认定其未尽到注意义务,未提前预警,未确保安全。一旦发生事故,便极有可能承担较大的责任。(作者系河南省某基层法院法官)

医生声音

应全面理解紧急任务

□ 徐建中

在这起救护车撞人致死事件中,很多老百姓可能和老人家属一样,认为救护车运送的是一名腿部受伤的患者,既无紧急之状,也无生命之忧,所以应不属“紧急任务”之列。其实,这是对“紧急任务”的一种误读。

通常情况下,人们很容易从表面来直观地判断一种病的轻重,比如对于外伤,皮肤表面流血多的,就紧急;没流血的,就很轻,就不属于紧急救护的范畴。但实际上,疾病有很多种,很多危险都隐藏于身体内部,并不是从表象就可以看出来的。对于救护车上的每一位医生而言,每一名患者都是他们的“紧急任务”。

笔者有一次随救护车出诊,那是一名骑摩托车摔倒的中年患者,当时倒地有短暂的昏迷,路人便拨打了120。我们赶到时,他已经清醒,只是额头有一点微肿,我们让他上救护车到医院检查,他则坚持说自己没事,怎么也不肯。没办法,我们只好联系他儿子来做工作,最后他才勉强去了医院。结果一检查,这名患者居然有颅内出血,如果再晚一点,就有生命之忧了。

疾病虽然有轻重之分,但在医生眼里,每一位患者都必须认真对待,即便是最简单的感冒,也有并发严重肺部感染的可能。尤其在救护车上,检查设备并不齐全,所以只有争分夺秒才是对患者最好的抢救。

当然,救护车在享有优先通行权时,必须以安全为前提,紧急通行是为了更及时地救助病人,如果失去约束,无视交规,让无辜生命受到伤害,就事与愿违了。 (作者系湖北省钟祥市某医院医生)

市民声音

挥霍特权易导致信任丧失

□ 袁 浩

本该救命的救护车,在某些境况下却成了夺命车,这的确是公众不愿看到的情形。而在这背后,公众也逐渐了解到,除了有些事故确系救人酿成外,也有一些事故是因为特权意识在作怪。

众所周知,在我国,救护车拥有最高路权,之所以赋予救护车这样的特权,其最大价值和意义就是为了敬畏与呵护生命。毕竟,对于一些急救病人而言,抢先一秒便可能赢来生机,慢上一秒则可能酿成悲剧。

不过,这样的优先路权也应建立在恪守本职的前提下。换句话说,不是所有时候,救护车违反交通规则都是合理的。否则,一味地强调、强化救护车优先路权就有可能导致权力被滥用。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是,现实中曾经发生过面对救护车辆的警笛,社会车辆无动于衷甚至拒不让道的情况,何也?救护车管理不规范恐怕就是原因之一。个别救护车疑似被私用,有的救护车成了横冲直撞的霸王车,未执行任务时也乱拉警笛等,虽然这是个别现象,但对救护车公信度的杀伤力是致命的。正是由于管理不规范,一些地方的救护车把自己的特权挥霍掉了,让民众失去了信任。

总之,优先路权不是无条件路权,而是建立在遵守规则和严格自律基础上的权利。以往发生的鲜有避让案例,其实就是公众对救护车优先路权滥用的无声抗议。(作者系河南省南阳市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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