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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鹤山33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两名主犯分别被判20年、18年有期徒刑

央广网 2019-07-05 14: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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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鹤山33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两名主犯分别被判20年、18年有期徒刑

宣判现场。(央广网发 陈志锋 摄)

央广网江门7月5日消息(记者郑澍 通讯员何奎 陈志锋 全小晴)7月5日,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一起33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宣判。主犯张俊、郭满诒共同或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聚众斗殴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行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十八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一百万元、七十万元。其余31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至九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起,张俊、郭满诒以乡亲关系、金钱利益拉拢、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逐渐形成以张俊、郭满诒为组织者、领导者,人数较多、成员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5年起,该组织在鹤山市多地开设赌场,获取非法收益。并分别从肇庆市、佛山市等地拉人到赌场赌博或“入股”参赌,并按“股份”分配违法所得,累计超过1000万元。2015年至2016年期间,该组织在某村后山非法倾倒废泥和垃圾,攫取巨额经济利益,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期间,张俊等人利用胁迫手段压制村民反对。

该组织还实施了强迫交易、组织卖淫、高利放贷、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歹,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影响、破坏了当地经济秩序及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以张俊、郭满诒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张俊、郭满诒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应当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各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等社会各界群众130余人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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