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一中院13天审结危险驾驶案

2019-05-24 16:34:00 人民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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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治网讯(记者 高铭)5月23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河法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庭审理、当庭宣判被告人郭某危险驾驶案,并同时送达判决书。当庭宣判后,被告人郭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本案是该院首次对轻罪刑事案件探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从5月10日立案至审结,用时仅13天,充分体现了认罪认罚案件“快审快结”的特点,也实现了案件审理的繁简分流。

据介绍,2018年8月30日23时52分许,被告人郭某醉酒驾驶小客车由东向西行至北京市清河农场津汉公路46 公里+300米处驶入逆行车道,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董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致使郭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郭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144.9毫克。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郭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9月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郭某传唤到案。被告人郭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5月23日上午9时,该案在清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郭某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休庭后,合议庭对案件事实、定罪及量刑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尤其对量刑问题,综合全案存在的从重情节、从轻情节及酌情考虑情节,并参考我市同类案件办理量刑标准,形成了一致的量刑意见。随后,继续开庭,由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了当庭宣判。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郭某认罪认罚,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郭某取得事故对方的谅解,在量刑时酌予考虑,故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郭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当庭向被告人郭某送达了判决书。

轻罪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多在基层法院刑事速裁案件或简易审案件中适用,中级法院适用较少。但随着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全面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清河法庭作为北京一中院在北京市清河农场地区设立的派出法庭,地处天津市宁河区,负责管辖清河地区的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一审民事案件及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等。近年来,随着京津冀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实施,清河地区的经济发展迅速,危险驾驶等轻罪刑事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清河法庭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在中级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轻罪案件中开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极大的缩短了审理期限,也为当地人民群众提供了更高质高效的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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