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河长办印发《河长湖长巡查河湖指导意见》 对巡查内容作出明确细分

2019-01-03 17:35:00 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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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广州1月3日消息(记者郑澍 通讯员赵雪峰)记者从广州市河长办获悉,近日,广州市河长制办公室向全市印发《河长湖长巡查河湖指导意见》(以下称《意见》)。《意见》提出,市、区、镇街、村居级河长湖长是巡查主体,全市河道、河涌、山塘、水库、湖泊是各级河湖长巡查对象。

《意见》对巡查内容作出明确细分

重点巡查以下问题:

(一)垃圾类。水面是否有垃圾等漂浮物;河底是否有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沿岸是否有倾倒垃圾、余泥渣土、建筑废弃物。

(二)违章类。河湖管理范围内是否有违法建(构)筑物、违法堆场、违法采砂行为等。

(三)水质类。水体是否存在蓝藻、水质是否黑臭等异常情况。

(四)污染类。沿岸是否存在排水口晴天污水溢流;河湖管理范围内是否存在畜禽养殖、散乱污企业直排废污水等。

(五)设施类。河长湖长公示牌、安全警示牌等标示牌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污损、缺失等情况;管线是否规整有序。

(六)安全类。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破损、缺失;有无河湖、溢洪道淤塞,堤岸、大坝损毁,堤防漫顶等安全隐患以及防汛问题。

(七)整改类。之前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已解决的问题是否出现反弹现象。

(八)其他类。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湖水质、安全的问题。

《意见》对各级河湖长巡查频次作出明细要求

(一)一般河湖

市级河长每季度巡查不少于一次;

区级河长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

镇街级河长每旬巡查不少于一次;

村居级河长每周巡查不少于一次。

(二)黑臭河湖

市级河长每季度巡查不少于一次;

区级河长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每次巡查完成不低于责任河湖黑臭水体总条数的15%,每半年完成一轮责任河湖黑臭水体全覆盖巡查;

镇街级河长每周巡查不少于一次,每次完成不低于责任河湖黑臭水体总条数的30%,每月完成一轮责任河湖黑臭水体全覆盖巡查;

村居级河长每个工作日一巡,每周完成责任河湖黑臭水体全覆盖巡查。

《意见》对各级河湖长巡查记录专门强调,各级河长在巡查河湖时,原则上应开启河长APP实时记录巡河轨迹,按照模块要求详细登记巡查情况。因信号等客观原因无法在河长APP及时在线登记的,可使用APP提供的离线巡河功能记录巡河轨迹并填报问题,待信号恢复后再上传记录。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实现以上操作的,可通过多样化巡河模块上传纸质巡查记录。

《意见》对各级河长如何问题处理作出明确指引

村居级河长巡查发现倾倒垃圾应通知当事人或保洁人员及时清理;发现其他污染水体和侵占河湖情况,应拍照取证,及时处理;对其职责范围内无法及时处理的问题,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河长APP上报镇街级河长,并抄报区相关职能部门及镇街河长制办公室。

镇街级河长对巡查发现的各类河湖问题以及村居级河长上报的问题,应及时组织解决;对在其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河长APP上报区级河长,并抄报相关职能部门及区河长制办公室。

区级河长对巡查发现的各类河湖问题以及下级河长上报的问题应及时组织处理,并交办相关部门跟进问题处理。

市级河长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交办、协调解决,由市级河长助理和联络员跟进、督办。

《意见》对各级河湖长巡查提出明确要求

(一)河长巡查一般由河长本人执行。

对无法通行的偏远、险峻地带且长期水质较好地河段,河长可利用无人机等辅助设备开展巡查工作,并在河长APP采用多样化巡河模块上报无人机等辅助设备巡查情况。

河长确因工作繁忙无法按规定巡查河湖的,可委托河长助理落实巡查。河长助理应熟悉掌握责任河湖情况、河长巡查内容、巡查记录问题处理等巡查要求;使用委托河长本人的账号登录河长APP,勾选助理巡查项,在线记录巡查情况、处理河湖问题;在巡查结束当天,向委托河长报告巡查情况。

(二)原则上,河长每次巡查时间不少于10分钟,里程不少于1公里;如责任河湖不足1公里的,则要全程巡查。

(三)河长巡查要落实“四个查清”。一是查清河道两岸通道贯通情况。如两岸未贯通,则要查清原因。二是查清河道蓝线范围内的疑似违法建筑。三是查清河道流域范围内的散乱污场所。四是查清河道沿岸所有排水口(含雨水口、排污口、合流口)排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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