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市公安局组织开展打击整治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专项行动。北京网安总队高度关注此类犯罪线索,发现一批网上交换、贩卖公司法人、学生资料的线索,这些信息中包含企业名称、法人或总经理的姓名、联系电话等,甚至还会根据需要配上地址、年龄、身份证号等等。刑侦总队及属地分局实地进行探访,摸清涉案公司的地址、人员、组织结构、工作模式等等。经过一段时期的侦查,8月15日进行收网,当天刑事拘留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嫌疑人83名。
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同样属于犯罪
一名嫌疑人在审讯时表示,他清楚那些个人信息无非是内部泄露,或是黑客窃取的。他意识到信息来源是非法的,但是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也是在犯罪。而有的嫌疑人认为,买卖个人信息是犯罪,交换应该不算。实际上,能够对这类犯罪行为大力打击,与今年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密不可分。
今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司法解释明确,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十种情形,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侦查员透露,在上述多家公司带回的员工中,他们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少则5000条,多则十几万条。
企业应合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侦查员介绍,目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源头型,电信运营商、银行、医院、学校培训机构、互联网公司等,他们手中掌握大量基础信息,发生过运营商工作人员对外销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第二种是营销公司,为推销自己的产品,交换或者是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第三种是职业贩卖,也就是中间商。他们渠道多、资源多,为有资源和需要资源的双方牵线搭桥,层层转卖,从中赚取差价。
侦查员提醒企业和个人应该通过合法的渠道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严禁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交换到其他人手中,无论出于什么目的。
文/本报记者 匡小颖 实习记者 杨利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