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王婵 孙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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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摘自《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