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上述两起校车重大事故外,此次公安部交管局还曝光了多起涉及接送学生车辆的严重违法案例。
2016年12月2日16时许,河北廊坊交警查获两辆接送幼儿违法车辆。一辆车辆未取得校车标识,属“黑”校车,该车核载9人,实载27人,属严重超员;另一辆为私立幼儿园校车,该车核载18人,实载32人,其中幼儿30人,属严重超员。两车驾驶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6年11月3日17时30分,杨某驾驶一辆牌照为鲁GT21xx号的中型普通客车(车辆逾期未审验)接送学生,被河北霸州交警查获。经查,该车核载8人,实载19人,属于严重超员。驾驶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2016年1月11日16时许,范某驾驶冀牌白色金杯小型普通客车接送学生,该车核载6人,实载26人,属于严重超员,被河北固安交警查获。经查,该车未在县教育局备案、未申领接送学生车辆标识。驾驶人范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据了解,《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此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一次记12分。驾驶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一次记12分。
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广大驾驶人时刻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从而确保秋季开学后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的运行安全,让学生能够平安上下学。(记者蔡长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