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检察官分析,在上述案件中,以瞿某某为首的资方团伙主要是对中介团伙介绍过来的未成年人以“空放”的手段骗钱骗房。“从最近查处的相关案件来看,这种套路贷诈骗的目的不再仅仅是利息、砍头息等利润,而是借条上虚高数倍的金额乃至被害人的房产,是以贷为名、实则为骗的诈骗行为。”办案检察官表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于日前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揭露“套路贷”的五大“套路”。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依法从严惩处 破除社会毒瘤
记者采访发现,所谓的资方团伙已呈现出公司化运作的规模,“套路贷”也已成为一种社会毒瘤,对人民群众的财产乃至生命健康,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祥青表示,“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今后,上海法院将在依法从严惩处‘套路贷’犯罪的思想指导下,用准、用足、用好法律,确保在法律上严惩,在经济上重罚。”黄祥青说。
首先,定罪上从严。“套路贷”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犯罪分子非法侵占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财产,属于侵财类犯罪,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被告人在“索债”时采用了殴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或者以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特征的,以相关罪名定罪处罚。
对于“套路贷”犯罪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多种犯罪的情况,依照刑法规定进行数罪并罚或者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此外,犯罪组织认定上从严。黄祥青表示,对“套路贷”共同犯罪,确有证据证明三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有关专家提醒,不要轻易相信“借钱不用还”的谎言,不要有贪图占小便宜,以减少上当受骗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