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认为,根据《刑法》,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两者的处理相差悬殊,但如何选择适用当前的案件,同样没有明确的标准。” 邓学平解释说。
焦点2:有儿子后还能“收养”女儿?
收养孤儿或不受“无子女”收养限制”
事件从12号曝光开始,就曾有网友就怀疑女童是否养女。如今得到南京警方证实,但却又使得“段某一家的收养程序是否合法”一说,再次成为舆论焦点。对此,张新年接受央广网记者专访时解释说,我国法律对收养关系有着严格的规定。据公安机关披露,嫌犯是受害女童所在家庭的哥哥,而《收养法》明文规定,如果不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人应当无子女。
“初步来看,如果该家庭不是离婚后重组,一般情况下根本就不具备收养子女的法定条件,也不可能依法办理收养手续。” 张新年认为,如果是违规办理,则收养行为应属无效;如果受害女童是买来的,则该家庭户主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不过,张新年告诉记者,该收养关系是否合法,尚有待公安及民政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目前,据媒体报道称,南京警方正在取证调查收养程序是否合法,由于涉及多个证据,目前未有定论。
上海京衡律师事务所邓学平对央广网记者分析到,本案中,不知道受害小女孩是否属于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如果属于,那么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如果认为养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他认为,当地民政局可以先审查收养关系是否合法,然后再确定是否要变更监护权。
焦点3:有关被收养人保护的立法漏洞多
“整个收养关系中被收养人尚缺位”
“南京猥亵女童案”持续至今,社会各界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关注此个案,也开始更多的思考我国法律对收养人保护规定是否全面?邓学平接受央广网记者专访时坦言,目前我国被收养人保护的立法漏洞多,比如《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整个收养关系的设立和解除,全部是送养人和收养人决定,被收养人是缺位的。邓学平解释说,在收养关系的设立和解除过程中,被收养人没有发言权,角色被立法忽视,故而是缺位的被收养人没有发言权。
“未成年人是指十八周岁以下。那么只要不满十八周岁,难道自己被虐待、遗弃,自己还不能维权吗?”此外,邓学平还补充说到,关于收养关系,目前只要有收养协议即告成立,建议所有的收养协议都必须公证或者到民政部门去登记、审批和备案。只有这样,非法的收养才能纳入监管。
“智障成年人、残疾人都应当可以被收养。”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