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张某辩称,其两人与胡某系同学关系,事发当天,都是接到胡某的邀请去聚餐的,也没有劝酒行为,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沈某辩称,陈某、胡某等一行6个人来店吃饭,是自带酒水,其也不知道他们共喝了多少。饭局结束时,有人拨打110报警,警察也到场过,怎么处理的,其也不清楚。沈某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在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对谁是饭局的召集人存有争议,法院认为,根据调取的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反映,周某、张某均是胡某的同学,与丁某、黄某素不相识,两人均陈述是受胡某邀请参加聚餐,饭店选择由胡某决定,餐费也是胡某结账,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知,只有组织者才会确定聚餐的参加人员并支付餐费,故法院对陈某家属主张的丁某、黄某是聚餐召集者的意见不予采信。
在审理中,丁某、黄某出于道义考虑,每人自愿出补偿1.5万元。
赔偿诉请不予支持被驳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方对受害人陈某的死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聚餐饮酒是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引导大家适量饮酒、照顾每个人的健康、安全,是组织者应尽的义务。对饮酒过量发生的意外,根据在案的证据,可以认定酒席的组织者是受害人陈某的舅舅胡某,而胡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亦是致陈某死亡的根本原因。
其次,如聚餐时有人过量饮酒,同饮人确实具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照顾、看护醉酒人、或者通知其家属,保证醉酒人的安全,并对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进行劝阻。被告丁某、黄某、周某、张某与受害人陈某之间是第一次碰面,并不熟识,周某、张某更是胡某临时喊来吃饭,上述被告虽与受害人同桌饮酒但未恶意劝酒,在发现陈某醉酒后还立即报警求助,作为共同饮酒人的被告已尽到符合社会一般价值所认同的注意义务,故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法院难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沈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因无证据证明其作为饭店经营者对陈某的死亡后果具有过错,法院亦不予支持。现丁某、黄某出于道义每人自愿补偿原告1.5万元,法院予以照准。
据此,浦东新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