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波(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原股长):当时我还抱有这种幻想,我们跟新加坡没有引渡条例(约),律师当时说的,真的是有这个案子你也别怕,因为新加坡的法律跟中国法律不同。
虽然没有引渡条约,但不意味着没有其他办法。境外追逃主要有四种方式,除了引渡,还有遣返、异地追诉、劝返。在李华波案中,遣返和异地追诉这两种方法被充分运用了起来。
黄风(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在这个案件当中呢,我们就是和新加坡的主管机关来合作,在新加坡对他提起刑事诉讼。因为他向新加坡转移资产的这样一些行为,也触犯了新加坡的法律,构成了洗钱犯罪。在新加坡对他提起刑事诉讼,这种刑事诉讼它起的一个作用,就是对他已经取得的移民身份的吊销,这样李华波就从新加坡的永久居民,这样一个合法的法律地位就丧失了,变成了一个非法移民,就可以通过移民法的遣返方式把他遣返回国了。
之所以能采取异地追诉的办法,缘于中国和新加坡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这一公约于2005年12月正式生效,是联合国历史上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的法律文件。有了这一公约,没有引渡条约的国家之间,开展反腐败领域的司法合作也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蔡为(中央纪委国际合作局副局长):和新加坡我们这次合作也是第一次以这个《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基础,相互提供司法协助,这也是一次非常好的尝试。
2012年1月,新加坡总检察署针对李华波转移赃款到新加坡的行为,以不诚实接受偷窃财产罪起诉李华波。李华波重金聘请了辩护律师,辩称这些钱是在中国经商所得,并非贪污的公款。针对他的抗辩,新加坡检方邀请中国派出检察官到庭作证,提供这些钱属于公款的证据。
许轶峰(时任鄱阳县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我们主要就是提供了两块证据,钱是如何从中国财政专户上最后通过中间人转移到新加坡的,这是一块。第二块我们也充分调取了李华波的个人以及家庭财产收入情况,包括李华波确实有违规从商经营这么一个情况,事实上根据我们查实的情况,李华波有经商,但是在经商过程中都没有赚到利润。
扎实的证据链使得法庭采信了中国检察官的证言,对判决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李华波最终在新加坡被判处有期徒刑15个月。2015年5月9日,李华波在新加坡出狱,当天即被遣返回中国。他回顾自己在新加坡的四年,整个都是在惶恐不安中度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