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一问题,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智库法律专家郑涛解释: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法院对被告人的量刑除了认定其犯罪情节轻重,还要综合考量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积极退赃等一系列的从轻、减轻情节,作出最终的判决。
因此,在本案当中,虽然法院认定了被告人于某受贿金额高达3亿元,已经达到我国刑法规定的可以判处死刑的标准,但是因被告人于某归案后主动交代大部分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基本退缴涉案财务,符合上述《解释》规定的坦白、立功、积极退赃的从轻处罚情节,因此,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不是死刑立即执行。
为了对其达到惩戒的作用,裁判对其终生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样的判决其实也是符合我国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而严格控制死刑、逐步减少死刑也是中国刑法的发展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