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平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卡片》中,受让单位栏中填写的是“保定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聚川”被填为代理人。而刘聚川提供的原件复印件中,受让单位为空白,“刘聚川”名字后面也没有“代理人”字样。
“修改的字迹明显不同”,刘聚川说,被篡改的登记卡中在“拟办意见”栏仍是“拟定将国有土地54745㎡出让给刘聚川使用,使用年限为50年”。这部分内容无法篡改,也恰恰能说明事实真相。
记者了解到,该土地出让前,刘聚川与利源公司及另外一合伙人曾谋求共同出资拍卖和开发土地,但后来三方合伙人出现纠纷,土地归属开始出现争议。而利源公司也反映,安平县国土局档案材料存在造假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卡片》都出现两个版本。利源公司认为,刘聚川和拍卖公司、县财政局、县国土局中个别人共同弄虚作假,存在伪造国土局档案材料的重大涉法问题。
土地档案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刘聚川得知安平县人民政府为利源公司颁发土地证后,先后向河北省政府法制办、衡水市政府法制办反映情况并申请行政复议。河北省政府法制办、衡水市政府法制办审查认为,安平县人民政府为利源公司颁发土地证相关卷宗中土地出让登记情况非常混乱,属于行政行为违法。
衡水市政府法制办调查认为,在(2008)第00013号土地证出让档案中,《拍卖出让竞买人登记表》竞买人、拍卖保证金发票缴款人、《拍卖出让笔录》买受人均为“刘聚川”,《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成交确认书》前面列明竞得人也为“刘聚川”,后面却加盖了“保定市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章。这违反了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出让人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其次,安平县国土资源部门未经审核,仅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成交确认书》后面有利源公司公章,且未有任何土地权属变更手续的情况下,与利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
第三,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重要依据。档案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方记载为“保定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但没有该公司的签章,只有“刘聚川”的签章。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在合同尚未生效的情况下,为其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明显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