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相关人士分析称,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在工作时间里,一般人身边都有很多同事陪伴,而且空闲时间比较少,所以被成功诈骗的几率比较小。到了周末,有很多人是独自在家,有空闲时间,而且身边没有人提醒,成功诈骗的几率相对较高。
从一天的时间区间看,诈骗电话的高峰期出现在上午8时至11时,22时以后相对较少,凌晨1时至5时是诈骗电话呼叫量低谷期。
“电信诈骗的技术治理与法律保障”高峰论坛上,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名检察官根据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四大特点:地域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在一些地区密集多发,作案手段不断翻新,逐渐形成一整套专业性很强的操作流程;家族化,核心成员和骨干分子一般都会招揽亲友加入诈骗团伙产生辐射效应;作案公开化,电信网络诈骗早已经是公开的秘密,在一定程度上有意无意传送一夜暴富的商业经;犯罪复发化,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受到处理后仍然不思悔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存在打而不死或者死灰复燃的现象。
“从2016年开始,很多新的骗术打破了‘三观’。比如,骗子并非让你汇款,而是在获取诈骗对象个人信息的基础上,诱骗申请贷款;还有的,即便受害人有防范心理,拨通电话验证,依然被骗。”反诈骗专家裴智勇说。
法律足够严明
规定未落实处
近年来,精准式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屡屡发生,其中与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不无关系。
“在当前法制环境中,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析,电信网络诈骗第一涉及到安全权,这显然与徐玉玉案密切相关;第二涉及知情权,知情权是消费者享有获得真实情况的权利,相应而言,消费者享有获知电信号码真实来源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获得来电对象号码真实呈现的权利;第三涉及获赔权,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与民事责任相关的包括电信运营商、银行、个人信息存储者或者交易买卖者等。然而,在很多情况下,这些责任主体处于免责的情况;第四涉及个人信息保护权。在徐玉玉案中,犯罪嫌疑人恶意攻击高考网站获取了相关信息,针对性非常强。”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胡钢分析说。
针对这些情况,胡钢建议:“应该明确法律责任主体,比如是否应该出台更细化的司法解释,其中包括银行、电信运营商的责任,还包括银行、电信运营商的先行赔付责任,此外还有强制责任保险应当承担起先行赔付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普通的产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有先行赔付责任,如果银行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是说不过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