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立案庭长王某丙又两次收受三张银行卡,合计4.7万余元。
2011年11月16日,新乡市中院作出判决,其中,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须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顺喜返还借款1995万元及利息。判决结果支持了王顺喜的部分诉讼请求。
贿赂省高院、最高法公职人员 “争夺”案件管辖权
就在新乡中院立案的同时,被告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据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立案标准等相关规定,这起诉讼标的为8000余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应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来审理。
2009年8月,新乡中院驳回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后者又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诉,2009年12月又被河南省高院驳回,并维持原裁定。银河投资公司最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这个过程中,两名法院公职人员进入王顺喜的视线。2012年10月,王顺喜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局原副局长李某吃饭,并送给他一张3万元的邮政储蓄银行卡。据李某交代,王顺喜“让我帮忙在河南省高院找相关人员给其活动活动,在案子方面给其帮助”。
另一名法院公职人员是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庭原内勤魏某。据魏某交待,2012年底,王顺喜在北京一家涮羊肉店请自己吃饭,送给自己两张各1万元、一张3万元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希望帮忙协调让案件继续由新乡中院管辖。
收钱后,魏某找到最高人民法院主办该案的法官为王顺喜提供帮助,得到的答复是:“这个案子按照标的应当由河南高院立案。”随后魏某将这个结果告诉了王顺喜。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分别撤销新乡中院、河南省高院关于这起案件管辖异议的裁定书,撤销新乡中院关于这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案件由新乡中院移送河南省高院审理。河南省高院于2012年8月受理此案。
讽刺的是,2015年3月,魏某因其他原因“出事”,王顺喜当即将送给他的三张卡以挂失补卡的形式将钱取出。
法院纪检干部帮忙行贿商人“朋友圈”最终覆灭
围绕这起案件的最后一次行贿,是由时任河南高院纪检监察局副局长的李某亲自出面,行贿对象是河南高院负责这起案件的三名合议庭成员中的两人,包括担任审判长的张某和审判员司某。
据李某供述,他曾多次找张某、司某等人协调关系,让他们给王顺喜的案子给予帮忙照顾。“2013年春节前,王顺喜给了我几张丹尼斯的购物卡,让我代表他表示感谢。于是我给张某、司某每人送了2张面值2000元的丹尼斯购物卡。”事后,审判员司某只承认自己收到了1张2000元的购物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