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量刑问题
刘大蔚方面表示,案发时刘刚成年,购买仿真枪仅为个人收藏娱乐而非牟利,且并未收到实际货物,亦为流入社会,情节轻微,请求适用缓刑。
二审福建省高院则认为,依照规定,刘走私枪支多达20支,属走私武器“情节特别严重”,且无任何减轻、免除处罚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原审已充分考虑相关酌定从宽情节,从轻判处刘某无期徒刑,量刑适当。”最终维持一审无期徒刑的审判。
近日,据媒体报道,通过网络购买气枪1支、子弹964发的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而此前因出售20支仿真枪被指控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的玩具小贩王国其,也终于得到了无罪认定。今年8月,还获得国家赔偿43万元。
对于此类仿真枪案件“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大蔚的辩护律师徐昕直呼“差距太大”。在他看来,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似乎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判得轻的法官会更多地考虑到案件其他因素,而判得重的法官就只是按照相关条款机械裁定。”徐昕说,眼下司法机关参照的枪支标准脱离生活常识刘大蔚被判“无期徒刑”明显属于重判,应无罪释放。
“现行标准是之前的参照标准的1/16,按照这个标准,玩具枪都不能玩了。而且刘大蔚购枪的事实依据还有待论证。”
四川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副教授莫晓宇认为,从刑法角度来讲涉枪犯罪属于“法定犯”,与盗窃、杀人等“自然犯”不同。从本来意义上讲,“法定犯”不一定是犯罪,只是法律作出了专门规定,例如除了有获取、持有枪支资格的国家机关外,任何人获取、持有枪支都算犯罪。
所以从刑法理论上讲,认定“法定犯”必须要求行为人是主观故意的。换言之只有犯罪嫌疑人明知走私、制造的物品是枪支,才构成犯罪。本案中,行为人并没有 认知到自己购买的物品是枪支,那么他缺乏一个走私枪支的犯罪故意。 因此,如果不能查明他是明知枪支而购买,就不能认定其为犯罪。本案的行为人至始至终认为自己在网上购买的是仿真玩具枪,如果他在与卖家的聊天记录中 一直用“玩具枪”“仿真枪”来指称购买对象,那么控方指控他走私枪支的证据是不足的。仅凭他在网上购买特定器械的行为,还不足以认定其构成走私枪支罪。
莫晓宇指出,刑法上有个基本原则叫”谦抑性原则“。该原则认为,刑法是最后一道关口,因此刑法的动用要放在最后。就这个案子而言,如果一般的治安处罚条 例能对当事人起到警戒作用,刑法应尽量保守一些,不要动辄介入。在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真枪而购买的情况下,法律应做出有利于行为人的判决。
新京报记者 周佳琪 李明
编辑 李骁晋 赵蕾
校对 郭利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