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张越还存在“干预司法活动”等问题。
据媒体报道,张越曾利用自己在河北政法系统至高无上的权力,驱使河北的政法部门为其服务,承德市公安局、保定市公安局、河北省监狱管理局等机关的部分工作人员,构成了张越的私人“别动队”,为郭文贵等人牟取商业暴利甘为驱驰。
此外,张越还挪用了河北省公安厅制证中心的8000多万制证费用,当时制证中心抵制张越的做法,随后中心原主任刘希路、原副主任李恒斌,以及办公室主任刘静遭到了打击报复。2010年12月,刘希路、李恒斌分别被判刑。

2009年5月,张越曾到河北省公安厅制证中心视察工作,刘希路负责介绍工作情况,省厅机关刊物刊发了相关报道。右一为刘希路,左二为张越。
宪法规定:法院、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甚至直接向司法机关发号施令的现象仍屡有发生。
根据中央纪委公开通报的信息,边驿卒盘点发现,在中共十八大后被查的高级官员中,除了张越,还有辽宁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苏宏章、国家安监总局原局长杨栋梁,四川原省省长魏宏,浙江宁波原市长卢子跃,以及最高法院原副院长奚晓明,被官方通报存在干预司法的问题。
针对权力干预司法的现象,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了“全程留痕”的记录制度,且规定了通报以及必要时的公开制度,同时还规定了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以及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进行责任追究。
据其规定,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