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员追访
业内人士:培训市场鱼龙混杂,难以量化评估
重案组37号盘点发现,以“突破自我”为名的所谓“员工激励”,在当下并不鲜见。
2016年4月,吉林白山某公司为“激励”未完成销售业绩的员工,要求其当街下跪爬行。2016年1月12日,南京一公司10余名销售员躺在广场地面上,一会儿鼓掌,一会儿爬起来跺脚,一会儿声嘶力竭地叫喊;甚至还亲吻垃圾桶,或主动拥抱过路女性。事后,该公司负责人称,系组织新员工“励志”。
业内人士告诉重案组37号探员,目前国内的企业培训市场特征为“需求大”和“无标准”。他称,也正因为如此,该行业显得“鱼龙混杂”。“激励、提升士气,这些都是很主观的东西,难以量化,为了实时显示出效果,一些培训公司就会选择‘打鸡血’的方式,来搏眼球。”
心理专家:“特训”实质是心理控制,对人损伤极大
这样的“特训”,如何实现对“人”的控制?国家心理咨询专家指导成员、南京市心理危机干预中心主任张纯向重案组37号介绍,类似的“特训”,实质上是通过营造一种封闭的环境,进而实现对人的心理控制,“跟催眠一个道理”。
“这种所谓‘特训’,特征就是摧毁一个人的自尊,进而让你沉浸在具体的业绩目标中。”张纯说,一些销售驱动型的企业,往往希望以这种抹杀个人色彩,强调“归属感”的培训方式来提高员工效率,但实际上收效甚微。“因为人的自尊被摧毁了,就没有耻感了,会导致员工的心理扭曲,进而对个人能力产生怀疑。”张纯说,层出不穷的“奇葩培训”,实际上对当事员工的心理损伤极大,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也是阻碍。
律师:造成轻伤以上需承担刑事责任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杰告诉重案组37号,即便是在企业内部培训中,培训讲师也不能随意殴打他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王永杰还表示,如果培训讲师下手“失当”,造成被培训人轻伤以上,还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链接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