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出了这样的一个结论,这让学法律的我深受鼓舞,既然性的观念可以在三五十年中就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那么法治的观念是不是也可以?
但是——我想起夫子的一句话: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
好了,说点正经的:把裸照和不雅视频发到网上的行为,为何属于违法犯罪?理由很简单,因为传播了淫秽物品。《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像、音像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将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想解决的问题是:为啥这样的行为除了为传统的道德所不容外,还触犯了相关法律?法律把这样的行为界定为违法犯罪的依据是什么?
夫子还说过一句话:食色性也。
当你把一道美食照片放到朋友圈,会赢来无数的点赞和口水,但你如果把一张不雅照片放到朋友圈,就会面临法律的惩罚。都是源自天性的两样东西,法律为何有不同的评价?这当中的界限在哪里?
就优衣库和陆家嘴事件里当事人的发布行为而言,法律惩罚的理由在于,他们发布传播了“淫秽物品”。何为“淫秽物品”?按照百度词条搜索的结果和相关司法解释,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由此,我们是不是可以得出“性行为是淫秽的”这样的结论?

这样的逻辑好像有点问题的,因为性行为来自于我们的天性,不能算是淫秽。
我们换一个角度考虑这个问题。关起门来进行性行为法律不会管(卖淫除外),但如果打开门或者在网上传播,法律就会来干涉。也就是说,法律干涉公开性行为的逻辑在于:性行为是一种不宜公开和广泛传播的个人行为。
接下来延伸出一个新问题:为何不能公开传播性行为?
如果性行为不能算是淫秽的,那么对于公开性行为的处罚只能说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因为这样的传播会带来其他的负面效果: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对社会约定俗成的隐私权的侵犯。等等。
这种社会管理的需要,是由不同社会制度、地理环境、经济发达程度和性观念意识所决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