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重新建立家庭的马泮艳在2011年发现,自己当初的事实婚姻,却不知何时有了法律上的名分:档案显示她在2008年20岁时与“丈夫”陈学生登记结婚,但她称自己从来没有办理过任何手续、签署过任何文件。
2016 年5月4日,马泮艳正式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自己和陈学生离婚。
专家意见:应选择离婚还是主张婚姻无效?有分歧
张建伟教授认为,这种“婚姻”并不符合合法婚姻的条件,马泮艳应当直接向民政部门主张婚姻无效。许昔龙也认为,相关部门应彻查责任人,撤销这个违法的婚姻登记程序,但对于非婚生子女,马泮艳仍有法定抚养的义务。
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杨晓琳则从操作层面认为,马泮艳还是应该走离婚程序:“在婚姻法的实践中,可撤销的婚姻通常只有被拐卖的妇女受胁迫结婚,后经公安机关解救返回家中,并在一年之内提出撤销的这种情形。”
他指出,实践中的婚姻登记程序瑕疵是相当常见的,很难用这一点主张婚姻无效,特别是马泮艳在几年前已经发现了自己“被结婚”,却没有马上提出撤销,如果进入行政复议或司法程序,这一点有可能会被视为对婚姻事实的认可,“去告原来的婚姻登记机关,很难赢。”
事实:16年后再次起诉强奸,警方说已过时效期
在外流浪打工多年后,马泮艳受到社工的帮助,同时与失散多年的母亲团聚,决心重新面对自己悬而未决的难题。
2016 年5月4日,她再次向双龙镇派出所报案,控告陈学生在自己未成年的时候就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属于强奸幼女。但是,派出所的民警却告诉她,强奸罪的追诉期最高只有10年,马泮艳今年已经28岁了,应该已经超过了追诉期,因此不予立案。
律师意见:诉讼时效不是这么计算的
在这一问题上,几位法律界专家持几乎完全一致的立场:马泮艳的案件并未过追诉期。
“刑法第88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马泮艳在2000年时提出的报案,正是公安机关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形,依法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许昔龙说。
他还引用接下来的刑法第89条第一款规定,认为马泮艳受“丈夫”胁迫、侵害的状态在其后几年一直在持续,而对持续性犯罪行为的诉讼时效,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张建伟教授认为,马泮艳受侵害时属于未成年人,人身自由长期受剥夺,无法自己行使诉讼权利,计算诉讼时效时应当合理扣除无法行权的期间。
许昔龙还进一步指出,马泮艳的伯父在“嫁出”马氏三姐妹时,均从对方处得到钱财,有借此非法获利的嫌疑,涉嫌拐卖妇女、儿童,应当被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