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祥珍复告诉前街一号记者,承德中院未采纳评估数额,原因是水务局强制放水,确给承包人造成一定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应当给他们适当补偿,但关于放水给他们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他们两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并形成证据链,因此判决承德县水务局补偿孟、黄损失40万元。
2013年1月15日,承德县政府将孟祥珍、黄大海诉至法院,称因承德县政府把唐家湾景区作为重点项目进行开发,需征用唐家湾水库及周边山场土地,解除原仓子乡政府与被告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的条件已成熟,但就被告承包唐家湾水库经济补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为不影响景区开发项目有序推进,请求法院依法解除该合同。孟祥珍则认为,他是与仓子乡政府签订的合同,承德县政府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
同年8月28日,承德县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解除该合同。孟、黄二人不服,上诉至承德中院,承德中院已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将此案发回重审。期间,承德县政府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提出撤诉。2014年3月4日,仓子乡政府又以相同理由将孟、黄二人诉至承德县法院。2014年7月29日,承德县法院又判决解除该合同,孟、黄二人又一次上诉。
上诉后遭遇“阴阳判决”
2015年1月初,孟祥珍在即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输入自己的名字,搜索到了承德中院民事裁定书【(2014)承民终字第1971号】,该裁定的结果是撤销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落款时间为2014年12月9日,上传时间为2015年1月2日。
孟祥珍搜到的法院判决书。
孟祥珍称,他见到该裁定后,即在家等待承德县法院开庭重审。
然而,2015年4月17日,孟祥珍却收到了一份与前述裁定内容完全不同的判决书:维持原判,案号、时间与裁判文书网公布的那份裁定书均相同。身在兰州的孟祥珍立即在兰州中山公证处进行公证,对前述裁判文书网上的网页进行保全。公证书证实,裁判文书网显示,承德中院确实在2015年1月2日上传了案号为【(2014)承民终字第1971号】的裁定书,裁定撤销承德县法院元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判决时间为2014年12月9日。
前街一号记者今年5月26日晚,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看到的【(2014)承民终字第1971号】判决书,正是孟祥珍收到的那份判决书,上传时间为2015年5月29日。截至当日,裁定“发回重审”的另一版本判决书已在网上公布的时间已过去了近6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