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
拆除公共文化设施应先建后拆或建拆同步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其中明确提出拆除公共文化设施应先建后拆或建拆同步;建立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避免公共文化设施建而不用。
哪些“公共文化设施”应免费开放?
草案建立了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制度,规定被列入“公共文化设施”的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青少年宫和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那么哪些公共文化设施应该免费开放、哪些应该优惠开放?
依据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等四部门2008年制定的《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全国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全部实行免费开放。
其中,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暂不实行全部免费开放,继续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等特殊群体实行减免门票等优惠政策。博物馆、纪念馆按照市场化运作举办的特别(临时)展览,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门票价格。
明确公共文化设施拆除与重建程序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表示,当前,一些地方的公共文化设施常被拆除,有的地方在拆除后没有重建,或者重建的公共文化设施位置偏远、规模缩小。
对此,草案明确了公共文化设施拆除与重建的程序: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
草案还对新建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提出了要求: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符合其功能和特点,有利于发挥其作用。
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