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境外NGO在华活动拟删3条“限制”内容
原标题:境外NGO在华活动拟删3条“限制”内容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25日,境外非政府组织(NGO)境内活动管理法草案提请三审。对比草案二审稿,草案三审稿拟明确法律调整范围、删除有关驻在期限规定、适当简化临时活动申请程序。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亮点1】
删除三条“限制”规定
草案三审稿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驻在期限、招募志愿者和聘用工作人员等方面的规定作出修改,删除了草案二审稿的“限制”内容。
草案二审稿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只能在中国境内设立一个代表机构。一些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活动的项目可能分布在若干地方,规定只能设立一个代表机构,不便于其开展活动。草案三审稿删除了相关规定,并增加规定指出,境外非政府组织可根据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开展活动的需要申请设立代表机构。
关于草案二审稿中“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驻在期限不超过五年”的规定,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提出,对于合法开展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国家应当为其提供便利和服务,不应对其驻在期限再作出规定。草案三审稿删除了有关“驻在期限”的规定。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还提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活动,应当加强资金监管,对其招募志愿者和聘用工作人员等可不作限制性规定,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即可。草案三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删除了相关内容,同时在“活动规范”一章中规定其代表机构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并向社会公开。
【亮点2】
临时活动简化申请程序
草案二审稿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未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临时活动许可。
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专家学者提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开展的临时活动数量大,规定都要申请许可,会影响正常的交流合作,建议适当简化临时活动的办理程序。草案三审稿将规定修改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中方合作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开展临时活动15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草案二审稿中,关于发展会员的规定要求: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发展或者变相发展会员。
我国有不少专家、学者都是境外科技类非政府组织的会员,国家也鼓励我国科学家加入有影响力的国际科技类组织,并担任职务。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由此建议,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草案三审稿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发展会员,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