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生活人员不包括同性恋
记者: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人实施的暴行,是否包括同性恋居住者?
郭林茂(全国人大常委会社会法室负责人):我们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是根据现实中出现的家庭暴力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家庭暴力,有很多实发案例,共同生活人员之间发生暴力的也有很多实例,关于“同性恋家暴”,我们还没有发现这种暴力的形式,所以,应该说共同生活人员不包括同性恋。
这次反家暴法立法中遇到的最大问题、难点,就是家庭成员包括哪些、家庭暴力是哪种形式。家庭成员在现有的法律中规定为姻亲、血亲及收养形成的法律关系。至于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员,有监护关系、寄养关系,还有同居关系。
为什么没有把家庭成员外的各种关系都予以明确?这是因为这部法律是反家庭暴力法,主要是管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家庭成员以外的暴力行为,严格地说不叫家庭暴力,所以不适用本法,是参照本法执行。
发现家暴线索如何处理?
学校医院等有强制报告义务
记者:家庭暴力具有隐秘性特点,许多家暴持续时间很长,知情人也很多,但直到发生严重后果才被曝光。以2013年“吸毒母亲饿死女童案”为例,社区工作人员、邻居都了解吸毒女乐燕长期使用监禁手段虐待儿童的情况,但没能阻止惨案的发生。新法施行后,发现家暴不报告如何处理?
相关专家:“官不究,民不举”,这是我国当前反家暴工作的一大障碍。对此,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对报案人的信息保密。
规定学校、医院、医疗机构、居委会等易发现家暴线索的机构有家暴强制报告义务,并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介入家暴事务,法律借此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即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如何?
事后惩治变为事前预防
记者:反家暴法的一大利器,是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其作用如何?
相关专家: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治变为了事前预防。根据反家暴法,当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反家暴法特别提出,申请人的相关近亲属,也被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
反家暴法规定,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被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反家庭暴力法还明确,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短评
遏制“家务事”背后的暴行
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细读反家暴法可以发现,在明确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的同时,建立多机构有效合作的干预模式是这部法律的一大亮点。这意味着各方面能否形成合力,是反家暴法能否真正发挥好作用的关键。
形成合力,意味着执法者应摈弃“法不入家门”的观念。司法机关要行使好法定职责,在及时制止家暴行为的同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特别是用好、用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等法律手段,对家暴受害人予以充分保护。
形成合力,也对负有家暴行为强制报告责任的各类机构提出更高要求。幼儿园、学校、医院、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在反家暴方面具有“瞭望哨”的优势。这些机构及时报告、预先介入,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责任感的体现,对于及时制止家暴行为至关重要。
合力并不仅仅针对外部力量而言。受“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影响,许多家暴受害人在报案时顾虑重重,反家暴法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鼓励受害人打消顾虑,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抵御暴行。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人们期待,通过全社会积极配合、共同努力,让这部法律切实发挥保护弱者、惩防暴行的作用。
□反恐法
反恐怖主义法共十章97条,对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认定、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国际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打击网络恐怖主义
需电信互联网经营者“合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称,打击网络恐怖主义,其中最突出的是涉及到通过的反恐怖主义法第18条,这一条款的内容涉及到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防范和调查恐怖活动的一些协助义务。制定该内容也是因为现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恐怖主义出现一些新趋势,不光是在中国,国际上很多地方越来越多的恐怖分子利用网络宣扬煽动恐怖主义,还利用网络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将网络作为一个重要的工具,即网络恐怖主义活动,这个已经成为国际公害。
对于网络恐怖主义活动,世界各国都越来越重视怎么样去应对。联合国安理会专门有一个决议,要求各成员国采取措施打击网络恐怖主义。在打击网络恐怖主义这个问题上,从目前各国的做法来看,一方面是要研究完善相应的制度措施,要给执法机关必要的一些执法手段。另一方面,要相应地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履行社会责任。
有关部门调查恐怖活动
服务商应提供技术接口等支持
李寿伟介绍称,在制定反恐怖主义法的过程中,查询了大量资料。“美国、欧盟法律规定,网络服务商要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为司法机关包括执法人员进行合法监听提供技术协助。另外,对于加密传输的一些文件,这些企业要提供相应的解密支持。”
李寿伟说,反恐立法考虑了我国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和实践迫切需要,就有关问题研究借鉴有关国家的立法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在立法过程中,单独就这一条,我们立法工作机构广泛听取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包括从事这些领域的企业的意见,最终在反恐怖主义法第18条中作了这样一个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这样规定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实际,也是同世界上主要一些国家的规定基本一致的。我们从评估的情况来看,应该说这样的规定不会影响相关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也不存在利用这个规定来做后门,侵犯企业的知识产权,或者说通过这些手段损害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方面的问题。
被认定“恐怖活动人员”
不服认定者可以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