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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部核安全法严设法律责任 确保绝对核安全

2017-10-10 16: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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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废物处置已成为制约我国核能发展的瓶颈。正如中国工程院院士潘自强指出的,“放射性废物从产生、处理、贮存,到处置及处置后的长期监护,涉及环节多、周期长、管理层级繁杂”“我国核电运行产生的大量废物仍处于暂存状态,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严重滞后于核能和核事业发展”。

鉴于此,此次立法强化了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针对地方“只愿建别墅、不愿建厕所”,只愿建核电站、不愿建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现实,核安全法明确,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建设应当与核能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同时,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作出规定,明确原则,提出要求,落实费用,夯实责任。

此外,核安全法还对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运输的方式、承运人的资质、运输中的安保措施等作出规定,对核事故应急协调机构、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救援、核事故调查等也作出规定。

提高从严监管能力

核安全涉及的部门多,延伸的链条长,监管的专业性强,加强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尤显重要。为此,核安全法对监管作出多项规定。

考虑到核安全工作涉及多个部门,为了统筹协调,形成合力,核安全法明确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工业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等部门的监管责任,规定国家建立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核安全法明确要求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核安全监管水平;并要求核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督检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还要求核安全监管部门向核设施建造、运行、退役等现场派遣监督检查人员,并赋予相应的监督检查手段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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