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如何在海上跟美日“斗法”。自高市早苗执政以来,日本在历史与领土问题上不断制造事端、兴风作浪:高市屡屡发表罔顾事实、错误至极的言论;加速在琉球群岛部署具有进攻性质的武器装备;更有甚者,日方军机公然侵闯我钓鱼岛领空,事后反倒倒打一耙,对中国提出毫无道理的抗议。
针对这一系列行径,观察者网特别邀请中国太平洋学会海洋安全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郁志荣进行交流探讨。郁志荣作为中国第一代海洋维权执法队伍的杰出代表,拥有长达三十年的海洋维权执法一线实践经验。
过去四十年间,中国在海洋领域实现了从“有海无巡”到常态化巡航的重大历史性跨越。这一重大转变,对于捍卫国家主权、有效应对区域形势的复杂变化而言,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
那么,常态化巡航究竟为何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我国海洋意识的不断提升,对维护国家主权具体产生了哪些实质性影响?面对当下日本右翼势力肆无忌惮的挑衅与威胁,从海洋维权实践的角度出发,我们应当采取哪些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郁志荣将结合自身丰富的一线工作经验,为我们分享他的深刻见解。

中国海警船驶入钓鱼岛海域,日本海岸警卫队船只从旁边经过。资料图:共同社
【对话/观察者网郑乐欢】
观察者网:作为我国第一代海洋维权执法队伍的代表,您亲身经历了中国从“有海无巡”到常态化巡航的巨大转变,能否谈谈您的看法与感受?
郁志荣:谈到我国海洋维权领域的依法行政与执法,其起点可追溯至20世纪80年代初,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环法)施行。严格来说,是从1983年3月1日《海环法》实施开始——这标志着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现代海洋综合管理起步即海洋行政执法正式迈步。
当时,在我国管辖海域内实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为数不少的是中外合资企业,或者外国独资企业,我们登临石油平台进行环保检查或监督其“试油”等行为均属于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范畴。我国海洋维权执法,可谓起步晚、起点高、进步快。
从1980年代至今40余年内,实现了三个最重要的转变:一是建立了巡航制度,二是组建了专业海洋执法队伍,三是形成了一整套海洋法律制度。
其中巡航制度,对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提高海洋维权执法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也是我国作为海洋大国实施现代海洋综合管理的一个重要标志。之前,我国多家海洋执法机构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分别在各自的领域进行专项海洋行政执法。中国海监在《海环法》实施初期,海洋行政执法主要限于“专项”活动。
例如,2000年4月奉命登临检查美国军船“罗杰”号,2002年1月驱赶在我国管辖海域“搜救警戒”被击沉某国工作船的日本巡视船,2005年5月驱离擅自在我国管辖海域勘探开发海洋石油的日本平台“白龙五号”,2004年7月至2005年6月在东海跟踪监视日本“胜利”号物探船队。
2006年3月,我国建立了“定期维权巡航制度”,每天派出两艘船和一架飞机24小时在管辖海域实施巡航。东海海域率先实施,2006年7月20日开启首个航次。不巡不知道,一巡真相大白,一天内仅在东海我国管辖海域就发现“玛丽瑟斯”等四艘美国军船,进行重力磁力测量、反潜探测、海洋调查等作业活动,构成对我国海洋权益的侵犯。随即在对其进行驱离的同时,通过录像、照相等方式取证,并通过外交渠道依据以上证据向美国驻华大使提出抗议。
定期维权巡航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能够全时、无死角“梳理”我国管辖海域,即通过全面巡查,及时发现侵权目标并高效处置。巡航制度明确了海洋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自觉承担法律责任,激发了海洋维权执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消极、渎职、疏于职守的将被问责。因此,巡航制度不仅提升了海洋维权的质量与效率,也推动了执法机构运行机制的完善,促进了执法人员素质提高和能力增强。
巡航制度明确了执法机构的责任、激发了执法人员积极性,行政执法所需的相应装备——船舶数量增加、取证设备更新,以及配套法律规章相继跟进。尽管目前尚未出台专门的巡航条例,法律体系仍有完善空间,但有无巡航制度情况大相径庭。
由此延伸来看,从1983年至今近五十年间,我国在海洋综合管理方面有了长足进步,如果说已逐步达到海洋大国的海洋治理水平也不为过。是否建立巡航制度并付诸实施,已成为衡量国家海洋综合管理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从过去的“有海无巡”,到如今有飞机、船舶和专业队伍在管辖海域巡航值守;从以往侵权目标未被发现即可免责,到现在玩忽职守将被追究责任——我国海洋维权执法体制机制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观察者网:您曾经参加了“中日黑潮联合调查”,带队登检美国海洋调查船“罗杰”号,参加“中国海监船编队钓鱼岛海域‘12.8’巡航执法”等重大行动。这些关键案例中积累的经验和原则,对于今天我们应对在东海、南海出现的类似外国舰机抵近侦察或挑衅行为,有哪些直接或间接的指导价值?
郁志荣:在我三十年的海洋维权执法实践中,总结出两句话:法律是执法之基,方法是执法之梯。既然是海洋维权,就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执法。执法人员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必须比常人应该更深刻、更透彻,并将法律规章的内涵和精髓融入执法实践中。换言之,作为一名合格的执法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法律意识和深刻的法律理解和解读能力,才能完成国家和人民赋予的使命。如果海洋维权执法连法律依据都搞不清楚,那高质量的维权执法便无从谈起。
例如2002年1月9日,我们奉命驱赶在东海我国管辖海域擅自“警戒搜救”的日本巡视船,出航前制定方案时就必须考虑清楚所谓“警戒搜救”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我们驱离它的法理依据何在?
众所周知,2001年12月22日日本巡视船将某国的一艘工作船击沉于距离平湖油气田以东大约34海里的我国管辖海域。未经我国同意,日本以沉船点为圆心、半径3海里内设立临时警戒区,并在其中进行所谓“警戒搜救”。日本不承认该区域属于我国管辖海域,对此我们表示坚决反对,遂对其巡视船实施驱离。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专属经济区制度赋予沿海国的两项主权权利和三项管辖权,涵盖构建人工岛屿、海洋环境保护和科学研究等。查阅《公约》规定,发现海洋环境污染的定义为:人类直接或间接将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及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可见,海洋环境污染不仅限于传统意义上的“跑冒滴漏”,日本在我国管辖海域擅自划定临时警戒区,妨碍商船通行以及渔业捕捞等正当用途的海洋活动,显然属于海洋环境污染,构成违法行为。

2012年,日本前首相野田佳彦上演“钓鱼岛国有化”闹剧。
其次,方法是执法之梯。要将法律付诸实施,必须借助最恰当的方式方法或曰手段,如同架起梯子,让神圣的法律落到实处。发现违法侵权行为后,如何处置存在方法和手段问题。采用强制驱离、喊话警告,或是其他手段?例如1988年,苏联军舰发现美国军舰侵入其领海时,直接声明“我舰奉命撞击你舰”。诚然,不同的区域,不同的违法行为,采用不同的方式方法或手段予以处置,这也考验我们海洋维权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我的体会是:海洋维权执法首先要准确和深刻认知、理解法律规章,其次要以最佳、最适当的方式方法应对,这是我三十年工作中的两点核心总结。方法确实也是十分重要的,譬如今后再发生类似日本军舰“凉月”号企图入侵我国领海事件,决不能让它进入领海之后进行驱离,必须要在毗连区24海里至30海里的地方进行拦截和驱离。一旦日舰强行进入领海,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毫不留情让它有去无回。而且,向当事国提出强烈抗议之外,应该启动“敌国条款”对其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
观察者网:您认为,钓鱼岛海域的常态化巡航执法,除了宣示主权,在实现“实际管控”和推动问题解决上起到了怎样的实质性作用?
郁志荣:现在我们所称的钓鱼岛常态化巡航执法,始于2008年12月8日。那一天,中国海监51船和46船两艘公务船,首次进入钓鱼岛海域巡航执法。此次行动的主要目的,是要打破日本对钓鱼岛及其周边海域的“实际控制”局面。国际海洋法庭的判案原则是“实际控制优于历史证据”。日本企图以巡视船武装实际控制钓鱼岛及其周边海域,50年之后上诉国际司法,以达到法理夺岛之目的。
实际上1972年日本外务省公布的“尖阁诸岛是日本固有领土”的见解无根无据,其主张不堪一击。无论是国际法抑或历史事实,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无可争辩。《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以及盟军最高司令部第677号命令,明确将日本的领土限制在北海道、本州、四国以及九州四个大岛以及北纬32度以北战胜国所决定的小岛。
日本依据1972年5月15日生效的《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协定》,主张对所谓“尖阁列岛”(即我国钓鱼岛)拥有主权,并实施所谓“领海警备”,完全是彻头彻尾的违法行为。
针对日本非法实际控制钓鱼岛及其周边海域的行为,中国海监采取反制措施,公务船编队进入钓鱼岛领海巡航,显示存在、体现管辖、宣示主权。此后,2010年钓鱼岛海域发生“中国渔船与日本巡逻船相撞事件”,我国渔政部门也相继开展巡航。到2012年,日本上演“购岛国有化”闹剧,我们采取更加强烈的反制措施,9月14日开始常态化巡航。
时隔13年的今天,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日本前首相石破茂2018年6月1日公开声称“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已经过时,2014年11月7日中日双方达成以“危机管控”为核心的四点共识,已经被日本三次“海洋调查”打破。
时至今日,应当正本清源,把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正式提上议事日程。
首先,必须从法理上系统批驳日方的主张。日本依据《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协定》,主张所谓“尖阁列岛”(即我国钓鱼岛)属于日本,对此我们完全不予承认。该协定本身是非法的,根据1942年《联合国家宣言》中关于“各签约国政府不得单独同敌国停战或媾和”的规定,美国与敌国日本单独媾和不具备合法性。何况该协议依据的《旧金山和约》(以下简称和约),又是违反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的,废纸一张。《和约》背叛战胜国意志,将侵略者被剥夺的权利“归还”侵略者,破坏二战后秩序。美国私相授受日本琉球“施政权”,声称《日美安保条约》适用钓鱼岛,在国际法上完全站不住脚,纯粹是玩弄自欺欺人的把戏,一戳就穿。
因此,我认为当前不应仅仅停留在常态化巡航执法层面,更需从法理上对日本的无理主张和侵权行为进行谴责和批判,让钓鱼岛归属真相大白于天下。基于历史事实和国际法,针对日本再度殖民琉球和强行控制钓鱼岛及其周边海域,我们要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舆论斗争、法律斗争和外交斗争。最终,将日本执行所谓钓鱼岛“领海警备”的巡视船驱逐,从这个意义上讲钓鱼岛主权回归祖国的怀抱已经为期不远了。
观察者网:您曾将中日东海之争总结为四个方面,分别是划界争议、资源争夺、岛屿争端、军事争斗。在目前形势下,您认为这些矛盾中,最容易被激化、最需要风险管控的是哪个方面?
郁志荣:事实上,去年7月4日,日本军舰“凉月”号侵入了我国领海。这是战后以来首次发生的事件,表明中日之间的军事角力已进入白热化阶段。该舰在我领海内停留活动约二十分钟,严重侵犯了我国权益。日本作为二战战败国,在战后主动侵犯他国领海,这一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也突破了其自身的和平宪法约束。
根据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外国军舰进入我国领海须经批准。日本军舰未经批准,故意侵入我国领海,蓄意挑战主权,侵犯我国海洋权益,对此我们必须严肃、认真予以应对。同时,我们要对日本全面右倾化、军国主义复活高度警惕。
日本军舰“凉月”号光天化日之下赤裸裸入侵中国领海,表明两国老一辈领导人经过千辛万苦达成的共识,并写在《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内的“中日不再战”共识成了墙上挂挂、纸上画画的一句口号而已,我们要随时做好应对日本再次发动侵略战争的准备。
虽然,我国海军战舰当时通过鸣炮等方式发出警告,“凉月”号最终被驱离。但是,日本军舰故意入侵战胜国领海这种行为本身是极其危险的,成为引发战争的导火索。严格来说,若援引相关国际法中的“敌国条款”,被害国家甚至可以采取军事反击措施。
日本官方对此事件的解释却轻描淡写,声称因未开启电子海图领海边界功能导致误闯,归结于“技术失误”。仅对肇事军舰“凉月”号舰长髙畑康博做了撤职处理,全舰218名舰员接受调查,航行数据记录仪被封存而已。
日本军舰“凉月”号入侵我国领海,给了我们提高主权意识、法律意识、斗争意识的反面教材,同时也为我们团结国际正义力量,结合高市早苗首相叫嚣“出兵台湾”、引进核潜艇等言行,共同揭露日本标榜其坚持和平主义道路的虚假宣传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实例。因此,今后我们应对类似日本军舰“凉月”号侵犯主权的行为,务必高度警惕、加强防范,按照“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的方针原则,务歼入侵之敌。

2024年7月,日本海上自卫队“秋月”级驱逐舰“凉月”号恶意入侵中国领海,遭中国海军驱逐。
观察者网:此前,高市早苗发表涉台错误言论,并在琉球群岛加速部署进攻性武器。您认为这些举动是战术投机,还是反映了日本对华海洋战略的根本性转变?
郁志荣:高市早苗11月7日发表的错误涉台言论,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中国已采取多项反制措施。高市早苗此次赤裸裸叫嚣要“出兵台湾”,完全突破了日本《和平宪法》的约束,其军国主义的侵略本性不改,再次发动侵略战争的“狐狸尾巴”已然暴露无遗,让包括日本国民在内的国际社会看得十分清楚。
事实上,日本插足台湾事务并非一朝一夕。用他们自己的说法就是,以往的首相是“只做不说”,而现任首相则道出了真实想法,这日本极右翼迫不及待复活军国主义真实写照。
早在2013年4月10日,日本与台湾地区签订了“渔业协定”。该协定名义上是民间性质,实则由日本政府和台湾当局出面推动,不仅冲击了“中日渔业协定”,而且日本与中国台湾省签订此类协定,本身就是明目张胆干涉内政。
其次,2017年5月,赤间二郎以官员身份窜访台湾;2021年8月起,自民党与民进党举行2+2会议;2021年12月1日,安倍晋三宣称“台湾有事即日本有事”;2022年6月,日本现役自卫官赴台任职;这一系列举动,进一步印证了日本深度插足台湾事务的事实,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此外,安倍执政期间推动制定新安保法,解禁集体自卫权,允许在国家“存亡危机”时行使该权利;2022年12月16日,岸田政权修改国家安全保障战略,明确将中国视为“最大挑战者”,并允许攻击敌方基地。这一系列举措绝非战术层面的投机,而是战略层面的根本转变。
事实上,日本插足台湾事务的程度早已很深,只是此前一直“只做不说”,如今高市早苗不过是直白地表达了内心真实想法。若论战略层面的根本转变,其实从2013年就已经开始,因此这绝非单纯的战术投机问题。

2023年3月,日本政府为因应所谓“台湾有事”,与冲绳县首次就疏散先岛群岛居民进行模拟演练,初估6天可让约12万人撤至九州。
观察者网:近期琉球相关问题受到关注。从历史和国际法角度看,这对我们重新思考东海格局、更全面地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哪些新的视角或依据?
郁志荣:琉球不属于日本,这是一个非常明确的事实。刚才提到《旧金山和约》的问题,需要从历史背景来看:美国于1947年推出“道奇计划”,将对日政策从遏制转向利用与扶持,以推动日本经济发展。这一计划标志着美国对日策略的转变,即在控制的同时加以充分利用。
在此背景下,美国于1951年9月主导签署了《旧金山和约》。该和约实质上违背了国际法与《联合国宪章》精神,背弃了战胜国的共同立场,将侵略者的权利交还侵略者,毫无公平正义可言,与《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格格不入,根本对立。
《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明确规定,日本领土限于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四大岛及由战胜国指定的相关小岛,其中不包括琉球。因此,琉球从来就不是日本的领土,1879年日本武力吞并琉球,始终未得到琉球原住民和国际社会的承认。1972年再次占领和统治琉球,依然是殖民和侵略。
1972年5月15日,美国将琉球的“施政权”移交日本,这种私相授受的行为同样缺乏法律依据。可以说,自1972年其日本事实上占领琉球,并对其殖民,等于第二次吞并,持续至今。因此,日本对琉球的占领是非法的、无效的。当前形势下,我们应当支持琉球恢复其应有地位,支持琉球人民反对美日殖民的斗争。
琉球地位未定影响东海维权格局,首先,东海划界需要重新规划和考量,非但不承认日本提出的“中间线”主张,而且要阻止其对“中间线”以东海域的实际管控。第二,由于日本的原因将东海建设成和平友好合作之海不复存在,2008年6月18日公布的中日东海海底资源共同开发共识自然失效。第三,中国应该通过外交渠道抗议和实际阻止日本P-3C/P1在东海上空的巡逻飞行;第四,中国应该向联合国大陆架委员会声明,日本无权与我划分东海大陆架。
观察者网:我们在讨论中日或者说东海问题,南海问题的时候,其实美国因素是一个绕不开的一个话题,您何看待美国这个变量对于东海问题乃至中日关系的影响?
郁志荣:当前美国的战略已发生显著变化。其成立了北美司令部,整体上呈现战略收缩态势。在亚太地区,美国转而让韩国、日本等盟友出面应对其视为对手的国家。因此,在南海、东海等海域与中国发生直接海上对抗的主要是日本。
就东海而言,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钓鱼岛争端,二是军事对峙。日方军舰和军机经常抵近我方训练区,距离很近。
例如2013年,日本海上自卫队护卫舰“夕立”曾抵近至距我“连云港”号训练海域仅1.5海里。我方训练海域通常设有安全区域,以训练舰为圆心半径3海里范围内。日舰进入1.5海里已进入安全区侦察和干扰,我方完全有权予以驱离,使用火控雷达锁定属于正当自卫行为。该事件发生约一周后,时任日本防卫相的小野寺五典反而向我方提出“抗议”,称日方军舰是为“维稳”主动离开。实际上,日方军舰违法在先,我方依法应对,责任完全在日方。
在美国战略收缩的背景下,无论在南海还是东海,与中国发生直接对抗可能性最大的是日本。当然,美军飞机与军舰仍会存在,但一线对峙多数将发生在中日之间。除了军舰、飞机的对峙外,日本还计划在琉球地区部署1000枚12式远程导弹,并建造300余座弹药库,其中大部分将位于“琉球弧”的西南诸岛。这意味着今后中日发生军事摩擦的几率很高,频率也可能增加。
美国通过战略收缩,驱使日本充当“马前卒”,并推进日美军事一体化。例如马毛岛的建设,成为美日双方均可使用的军事设施,一旦发生冲突,该岛将成为前沿阵地。此外,日本已经购置美国制造的400枚战斧式导弹,全部由海基发射。日本自卫队正在加紧改装13艘宙斯盾驱逐舰,由美军教练自卫队员发射技能,中日发生战争,搭载战斧式导弹的日本自卫队军舰将抵近我国沿岸海域,打击我重要军事目标或关键设施。
美国战略收缩是个不争的事实,但是控制亚太的野心不变,保持海洋霸权地位“初心”依然如故,利用日本和韩国作为马前卒,打代理人战争,以达廉价高效之目的。
观察者网:目前不少人担忧,美国的战略收缩会给日本乃至其他美国的亚太盟友找到“扩充军备”,甚至“发展核武器”的理由——毫无疑问,这对于区域安全而言是一个巨大隐患。您前面提到,中日间发生摩擦、冲突的可能性也许是最大的。对此,中国该如何应对这种局势的变化?
郁志荣:是的,美国实际上并不愿直接与其视为对手的国家发生正面对抗或冲突,而是利用日本、菲律宾等作为“马前卒”,与这些国家进行对抗,自己则在背后充当支撑。日本在被“松绑”之后,行为便愈加肆无忌惮,正如刚才所说,其军舰直接进入我国领海,军机与军舰也频繁抵近我训练区域侦察和干扰。对此,我们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在方法与防范上,应加强应对能力,提高警惕;其次,在舆论层面要展开有力批判;此外,还需通过外交与法律途径,针对日本解禁后推进军备扩张、在海上进行对峙等行为,展开有针对性的舆论战、法律战与外交战,既要形成遏制,也要采取实际行动。
近期在冲绳附近空域,日方军机抵近我方军机的事件中,日本防卫省反而指责我方,但事实是日方飞机逼近我方军机,我们采取了一系列反制措施,责任完全在日方。而且我们已出示事先通报的相关证据。相比之下,日本对俄罗斯军机却不敢轻易进行抵近侦察或干扰,因为俄罗斯是战斗民族,一旦认定挑衅,会直接开火回应。
因此我认为,在法理清晰、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比如“凉月”号侵入我领海,或日后军机抵近我训练空域——我们应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依法依规进行处置,甚至包括使用曳光弹示警等强硬手段。我们不能给对方留下中国军舰、军机“过于温和”的印象。只要对方行为违法证据确凿,我们就应坚决反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震慑其今后的挑衅行为。
观察者网:在海洋维权实践中,您认为,我们该如何把握“依据国内法严格执法”与“运用国际法争取话语权”之间的平衡?
郁志荣:我认为,我们的执法行动依据的是国内法。正如之前所说,我们也了解国际法,国内法是根据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或公约而制定的,它们之间有密切关联。在海洋行政执法过程中我们依据国内法行事。通常情况下,国际法与国内法并不矛盾;即便他们之间存在不一致或冲突,需要通过国内立法机构进行调整,这不是我们今天讨论的话题。
因此,我认为更准确的表述:作为海洋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对相关国际法和国内法均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在深刻理解的基础上,并将其运用于执法实践,海洋维权执法本身就是一种国际政治斗争,既然是斗争,务必讲究斗争策略和斗争艺术。正如之前提到的,既要对法律有深刻理解,也要寻找适当的方法,必须将二者完美结合起来。

观察者网:以《海警法》为例,您对于进一步完善《海警法》等相关法律的实施,有没有什么具体的建议?
郁志荣:我国《海警法》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随后,日本方面对我们的《海警法》提出了诸多质疑,主要集中在对第83条的理解上。该条规定海警机构执行“防卫作战任务”,据此日方认为,既然法律规定中国海警执行防卫作战任务,其应该属于海军辅助部队,使用的船只性质变了,已不属于公务船,而应视为军船,军船活动则为军事活动。根据日本《海上保安厅法》第25条,海上保安厅不能涉足军事活动,因此日方企图制定“领域警备法”,转而调动海上自卫队的军舰来应对中国海警的钓鱼岛海域常态化巡航。
对此,我在对海警法第83条深入理解的基础上,并对日方质疑作了反驳:首先,中国海警顾名思义是海洋警察,属于中国警察序列有别于军队。其次,根据2018年3月14日国防部发言人吴谦的说明,中国海警整体划归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接受中央军委领导和指挥,但其职能并未改变。军队的职能是准备打仗和打仗,而警察的职能是维护海上秩序。中国海警虽然属于军队编制,人员是军人身份,但履行的仍是警察职能。再者,中国海警船并未配备导弹等进攻性武器,不具备打仗的能力,其性质与日本海上保安厅一样,是维护海上秩序的力量。
由此说明,作为肩负海洋维权执法的人员,对法律条文不能仅停留在字面上,对其认识程度和理解能力必须胜过常人和对手。事实上,日本岸田内阁决定的“统制要领”中规定,海上保安厅必要时接受防卫大臣的指挥,表面上也是“军警一体化”,实际上海上保安厅所执行的并非作战任务,而是承担战时难民疏散运输以及打扫战场等。海上保安厅巡视船同样没有导弹,没有能力直接作战,只能是配合作战。
因此,我认为《海警法》第83条中的执行“防卫作战任务”实质上是指配合海军作战。仅从字面上看容易被误解,尤其海警纳入军队编制的背景下,自然而然将海警船认作军船。但必须看到,其职能并未改变,它仍然是公务船,只是由军人身份的警员在执行警察任务。
日本派遣两艘军舰赴亚丁湾护航时,每艘军舰上配备了四名海上保安官,其逻辑是:这项任务本属海上保安厅,但因其能力不足,由军舰协助完成;如遇需处置海盗的情况,则由船上的保安官负责。
观察者网:最后,如果请您对未来的海洋强国建设以及青年一代提一个最核心的希望,您会说什么?
郁志荣:如果要对青年一代提出建设海洋强国的期望,我认为首先要树立正确的海洋观,提高海洋意识。
海洋强国建设目标高远、道路漫长,其中最关键的一点是发展海洋经济。而海洋经济的发展,必须依靠海洋科技的进步。推动海洋科技发展和进步的路很长,途中必然充满这样那样曲折和斗争。尤其是海洋霸权国家它们在做最后的垂死挣扎,势必对我海洋科技发展和进步百般阻扰,从中作梗,极力遏制,两者的竞争与斗争都是将十分激烈的,甚至是你死我活的。
海洋霸权国家过去、现在和将来一定会在海洋高科技领域卡我们脖子,联合起来围堵和打压我们。尽管它们没有参与“一带一路”,甚至极力反对,提出所谓“印太战略”予以对抗,却实实在在分享着我国倡导和推进的“海上丝绸之路”的红利。
建设海洋强国必须两条腿走路,两个轮子一起转。一个轮子推进海上丝路,与沿路国家“三共”(共商、共建、共享)以及五通(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合作与共赢;另一个轮子是推进全球海洋治理,与破坏“公约”为首的国际规则和违法行为作斗争,在斗争中求团结,在斗争中求和谐,在斗争中求发展。建设海洋强国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最终的胜利是属于我们的,爱好和平稳定和谐社会的国家。
我们年轻一代要承担起这份责任,就必须提升海洋意识、主权意识和斗争意识。正如刚才所说,建设海洋强国不会一帆风顺,将面临霸权国家的竞争与挑战。因此,我们既要大力发展海洋科技,也要在海洋治理方面下功夫。
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在高校加强大国海洋教育。像上海海洋大学、中国海洋大学等高校,组织专家学者为新生开设海洋教育公共课,普及海洋知识,介绍海洋维权斗争以及,海洋科技发展情况等。以期让学生在求学阶段就了解海洋强国建设的宏伟目标与海洋权益斗争的实际情况。为他们未来为海洋事业做出贡献奠定坚实的基础,凝聚深厚的海洋情节,以及便于继承和发扬先辈的光荣传统和成功经验。
其次,回顾我三十年的海洋维权执法实践,可以说是在探索中前进,非常艰辛,也非常有成就感。我们作为第一代海洋维权执法人员,为开创海洋事业付出了巨大努力,年轻一代是我们的接班人,希望他们踩在我们肩膀上更上一层楼。在此,我想提出应弘扬“中国海监精神”,中国海监在我国海洋维权领域应该是开拓者,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值得弘扬和发扬:
一是艰苦奋斗的铁人精神。当年船只陈旧、经费不足,但我们像王进喜“王铁人”那样,有条件要干,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干。
二是团结拼搏的女排精神。如同女排一样,上下齐心协力。首次赴钓鱼岛巡航时,从总队长到基层队员,所有人都一致认为再大困难我们必须赴钓鱼岛驱赶入侵者。如此重大任务,光靠一个人动议绝对不行,必须团结一致、共同拼搏。
三是不畏艰险的南极精神。海洋维权执法与南极考察同样充满着不可预测的风险和危险,海上维权执法往往双方处于对立或对抗状态,远离基地,孤立无援,风险危险始终存在。不知道对方是否动武,还有需要应对台风等恶劣天气以及船只飞机的故障等,如果说海洋维权执法冒着生命危险一点都不假。
四是任劳任怨的华为精神。海洋维权执法是个巨大的、长期的综合工程,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政策、策略以及政府各个部门。面对海洋侵权不作为渎职,主动作为应对海洋侵权受到各种各样条件限制和制约,而且即使成功应对也有这样那样声音。必须像华为那样,做了对国家、人民有益的事,无论有何评价,甚至受委屈也要任劳任怨勇往直前。
我希望后人应当发扬当年的中国海监精神——艰苦奋斗、团结拼搏、不畏艰险、不怕牺牲、任劳任怨。只有这样,才能担负起推动我国的海洋强国建设不断向前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