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锦明受贿伪造武装部队证件案宣判 数罪并罚获刑十一年半

潇湘晨报•晨视频 2025-01-02 16:5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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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锦明受贿、伪造武装部队证件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判决李锦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李锦明受贿伪造武装部队证件案宣判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23年期间,李锦明利用担任云南省公安边防总队政治部主任、上海市公安边防总队后勤部部长、上海公安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等职务的便利,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他人在工程承接、租约补偿、职务调整、企业经营、警员招录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10万余元。此外,2014年至2016年,李锦明使用本人照片和虚假身份信息,先后伪造了4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

法院认为,李锦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其中,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并予以并罚。李锦明在部分受贿事实中具有索贿情节,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部分受贿未遂,且有坦白、主动交代调查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以及当庭认罪悔罪等情节,结合查扣财物情况,法庭对其犯罪行为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庭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卢其龙 CM0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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