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中,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等为名侵害老年人权益的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人民法院重点打击六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从人民法院办理的养老诈骗犯罪案件看,此类犯罪呈现出哪些特点?应如何帮助老年人提升防骗意识和能力?记者进行了采访。
厘清案情特点
紧盯非法集资
2016年4月,被告人鲁某注册成立某公司。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鲁某就借用公司名义,通过发放宣传单、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公开宣传交费后可以享受老年公寓住房优惠,并承诺以高额福利消费卡、货币等方式还本付息,非法吸收51名老年人的资金16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鲁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发宣传单、开推介会等途径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老年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鲁某有期徒刑四年。
“从近年办理养老诈骗案件的情况看,这类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数量并不多,但呈现逐年增长态势,在诈骗手段及方式上呈现一些新情况新特点。”最高法刑三庭审判长陈学勇表示,该类案件涉及多个罪名,但主要集中在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3个罪名,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约占80%。
陈学勇表示,虽然养老诈骗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总体占比不高,但其性质恶劣、侵害对象特殊、社会危害性很大,严重影响老年人身心健康、家庭和睦。有的涉养老领域的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地域范围广,集资参与人众多,涉案金额巨大。
慎签各种合同
认清六类套路
2015年1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沈某先后以投资一些项目为幌子,以承诺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借款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2016年下半年,沈某推出“以房养老”项目,引诱投资客户将房产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获取抵押款,再将抵押款转投其成立的另一家公司。被告人顾某为获取好处费,明知沈某通过这两家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仍引诱并帮助老年客户将房产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获取抵押款,再将抵押款转借给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