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品不属于一般性消费品或普通生活用品,且对于驾驶年龄有限制要求,就商品性质和价格而言,原告的购买行为明显不符合通常认知可以接受的未成年人处分财产的范畴,与原告的年龄不相适应。在原告监护人明确表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李某的购买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原告李某的购买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原告未经父母同意即使用其母亲的账户进行支付,父母作为监护人未能合理监管未成年人网络消费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与此同时,被告作为卖方在销售过程中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项,原告向被告返还所购商品,但由此产生的运费及诉讼费用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典型意义
在信息网络买卖法律关系中,判断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相较传统的线下交易难度更大。商家在交易时虽然无法一一查验消费者的身份信息,核实消费者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在消费者提供身份证或者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对方系未成年人时,应及时催告监护人追认。此外,父母应当加强对孩子的引导和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理性、正确的消费观念,同时保管好消费账户和支付账户,以免发生不符合未成年人年龄、智力的消费情况。
案例五:
某明星诉王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未成年人在网络中谩骂他人构成名誉权侵权
基本案情
原告为某演艺明星,被告王某为高中生。王某发布数篇微博信息,使用大量低俗、粗鄙的言论对原告进行侮辱谩骂。原告认为,虽其为明星,需容忍大众适当的评论甚至批评,但王某的恶意言论已经超出了原告应当克制、容忍的限度,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王某主张,其发布相关信息系因听信网络中关于原告的“黑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