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人民网 2022-04-01 2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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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涉案行为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被告人卢某某涉案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薛某某、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薛某某、卢某某积极赔偿受害农户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薛某某具有前科劣迹,依法对其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薛某某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被告人卢某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因认定卢某某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证据不足,故根据刑法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卢某某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体现了不枉不纵、严惩犯罪的司法态度。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通过释法说理,积极沟通,二被告人均主动赔偿农户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人民法院不仅判处二被告人监禁刑,还依法判处相应的罚金,严厉打击损害农民利益的犯罪分子,彰显了对危害民生的犯罪活动从严惩处的精神。

三、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大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董某某、曹某某、杨某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民初850号

【基本案情】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公司)为水稻新品种“南粳9108”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2019年7月19日,高科公司向江苏省盐城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举报江苏金大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大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某某等生产、销售假冒“南粳9108”水稻种子。江苏省盐城市农业农村局进行调查后作出《案件处理意见书》,认定金大丰公司、董某某、曹某某、杨某某等构成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行为。高科公司认为金大丰公司、董某某、曹某某、杨某某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假冒“南粳9108”水稻种子,侵害其享有的独占实施权,导致其经济损失巨大,诉请判令金大丰公司等四被告停止侵害,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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