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公平公正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在诉讼过程中,对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一视同仁。充分考虑中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其进行诉讼引导和释明,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切实查清案件事实,防止一些中小微企业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转化为诉讼中的不利地位,努力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继续完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推进在线诉讼模式,强化简易、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提升诉讼便捷性,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诉讼成本。通过合理确定保全担保数额、引入保全责任险担保等方式,降低中小微企业保全成本,保障实现胜诉债权。对生产经营存在严重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依法提供减交、缓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
6.加大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原始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支持引导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中小微企业在订立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获取特定技术过程中,合同相对方利用优势地位附加不合理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改进的条件,或者不合理要求无偿、低价回购中小微企业所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经审查认为违反反垄断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原则上应当认定相关条款或者合同无效。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在维护劳动者正当就业创业合法权益的同时,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商业秘密。依法制裁不诚信诉讼和恶意诉讼行为,规制滥用知识产权阻碍中小微企业创新的不法行为。
7.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中小微企业经济纠纷。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严格区分中小微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把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落实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中小微企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