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本案中,敏敏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请求侵权人小李承担侵权责任。敏敏要求小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但具体方式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敏敏因小李的行为,遭受了不明真相的网络用户对其及其亲友的诋毁,受到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要求小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考虑小李在涉案账号中所发布涉案内容的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小李的过错程度等案件情况,对敏敏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法确定了实际赔偿数额。
判决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小李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向敏敏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敏敏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及律师费5000元。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