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安置!四川山东陕西有新政策

人民陆军微信公众号 2020-04-10 13: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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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问题

一直备受大家关注

那么究竟哪些退役士兵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

有什么好政策?具体流程是什么?

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3个省

接收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相关政策

干货!干货!

仅供大家了解参考!

01

四川省

明确退役士兵安置范围

和易地安置条件

以及具体操作流程

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

一、

符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范围: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5.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上述规定引自《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

二、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上述规定引自《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

三、

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1.因战致残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是烈士子女的;

4.父母双亡的。

上述规定引自《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

四、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施行后退役的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具体对象如下:

1.服役满10年、11年符合退役条件的士官;

2.服现役满上士军(警)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3.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4.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以及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且持有“通”字或非农优待安置证的士官。

五、

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集中移交安置基本流程:

①国家下达接收安置计划→②军队向省级安置主管部门移交档案→③开展档案审查→④确定安置去向→⑤分解下达各市(州)接收安置计划→⑥核定发出报到通知→⑦各级统筹岗位计划→⑧安置地落实接收安置任务(岗位选择、教育培训和发出安置介绍信等)→⑨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到接收安置单位报到→⑩正式参加地方工作

六、

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分散移交安置基本流程:

1.义务兵中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烈士子女。

①国家下达接收安置计划→②军队向安置地区(市、县)安置主管部门移交档案→③开展档案审查→④逐级上报至省级安置主管部门审核备案→⑤统筹岗位计划→⑥安置地落实接收安置任务(岗位选择、教育培训和发出安置介绍信等)→⑦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到接收安置单位报到→⑧正式参加地方工作

2.其它类别分散移交的安置对象。

①军队向安置地区(市、县)安置主管部门移交档案→②开展档案审查→③统筹岗位计划→④安置地落实接收安置任务(岗位选择、教育培训和发出安置介绍信等)→⑤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到接收安置单位报到→⑥正式参加地方工作

02

山东省

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

全部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

2019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硬性要求

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二、安置情况

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比例不低于40%

安排到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一)严格落实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政策刚性和执行力度,确保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全部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其中,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比例不低于40%;其他安排到国有企业的,除中央驻鲁企业外,安排到省属和设区的市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各地要根据年度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数量,按照不低于一人一岗的比例,提供充足的安置岗位。不得提供濒临破产或生产有困难的企业岗位以及与退役士兵安置地不在同一设区的市的岗位。中央企业岗位不计入属地提供的岗位数量。

三、改革接收安置办法

易地安置、审批

选择就业

(一)放宽易地安置限制。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随父母任何一方安置。经本人申请,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凭退役证件、落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二)规范易地安置审批。集中移交的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易地安置的,由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批准。直接移交安置地的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跨省、设区的市易地安置的,由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批准;跨县(市、区)易地安置的,由设区的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批准。

(三)允许选择灵活就业。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确认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的退役士兵,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规定执行。

(四)坚持严格规范管理。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选岗又不选择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自开出安置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四、依法保障权益待遇

开出介绍信的1个月内

安排退役士兵上岗

企业和事业单位应签订合同

(一)及时安排上岗。接收单位应当从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二)依法落实岗位待遇。退役士兵享受所在单位正式员工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接收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收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出台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措施,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三)及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文件规定为其接续保险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好相关规定和任务。

03

陕西省

明确退役军人安置到事业单位待遇问题

出台转业士官安置又下岗政策和补助

退役士兵移交安置

退役士兵安置,主要有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与供养等方式。以下就符合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条件,做以简要介绍:

★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以下是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移交安置中,受关注较多的两个问题解答:

01

安置到事业单位待遇及合同

转业士官不属于带编安置。按照编制管理和岗位管理要求,安置到事业单位退役士兵,接收单位有空余编制和工勤岗位的,人社部门在批复单位增人计划后,才能上编。安置到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安置后享受与所在单位正式员工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同级别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接收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

02

转业士官安置又下岗政策和补助

现行国家法规政策规定,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军人,主要保障其退役后的第1次安置就业。转业士官安置上岗后,非个人原因下岗,且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单位仍然存在的,应补发待岗期间的生活补助,补缴待岗期养老、医疗保险后,尽快安排上岗。如原单位已依法宣告破产,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视作劳动合同终止。其本人有就业意愿的,可由当地政府帮扶就业。

(邵敏、王钟卫整理于@中国退役军人,中国民兵,四川省、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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