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快车道背后存隐忧 版权认知长期缺位
在游戏直播行业驶入快车道的同时,诸多问题也同时暴露了出来。其中,“版权问题”成为了当天会议的聚焦点。这一点,回顾电影、音乐、图书等其他文创产品“从野蛮生长到版权规范化”治理的发展路径,颇为相似。游戏内容作为“类电影作品”,其在法理维度的论证几无争议。
近年来,游戏直播和短视频平台对游戏画面版权的归属认知上仍不够清晰,多有打擦边球、侵害厂商利益,未经授权以商业获利为目的大规模私自组织直播的侵权情形和案例时有发生。三方数据显示,仅北京石景山区法院2013年至2016年共受理动漫、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案件283件,后两年收案同比前两年上升8倍多。
2017年11月13日,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宣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华多公司在其网络平台YY上开设直播窗口、组织主播人员进行涉案电子游戏直播,侵害了网易公司对其游戏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之著作权,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万元。
在论述游戏直播版权归属的问题上,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丛立先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黄玉烨的观点,得到了与会专家的一致认同。
丛立先教授认为网络游戏直播作品,在《版权法》作品分类中,应该被划分为“类电作品”,即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作品归属,“将网络游戏作品从整体上归为类电作品,是经过许多年博弈后形成的大多数意见。网络游戏直播画面大多情况下是游戏开发者预设的结果,对于游戏直播画面的版权归属,一般应遵从协议。在无协议的情况下,应着重网络游戏开发者与网络游戏主播的创造性考量。”
版权归属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即是独创性,而网络游戏直播作品,绝大部分是由网络游戏开发者已经预设好了各种各样的画面,丛立先教授认为,网络游戏主播用自己的技法去直播游戏,“不管从著作权法规则,还是公平原则也好”,归根结底版权还是属于网络游戏开发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黄玉烨在版权归属问题上,和丛立先教授不谋而合。他认为:“网络游戏直播平台,要直播游戏软件,应当取得游戏著作权人许可,否则就是构成侵权。”同时他认为,在判断标准上,应该采取《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检验法,而非美国合理使用四要素。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也提出,衡量网络游戏直播作品是否侵害游戏研发厂商著作权的重要标准在于直播作品是否对游戏产品构成了市场替代,他举例道:“如果不是自己创作的短视频,而是用别人的,对别人进行解说,进行评述,经过每一次,每一个画面,相当于一个完整的故事情节。这个时候所谓的解说、评说,总体上构成了对原告的市场替代品,挤占了原告的市场,也就侵犯了原告的作品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