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河拆桥,教师提离职被索赔42万,别人给你个平台,你却拿它当梯子

环球网 2020-08-23 00: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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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获学校批准,贾某青选择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忻州师院:1、赔付因其访学未成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10万元;2、支付读博期间的生活补贴5万元;3、支付安家费30万元;4、解除双方劳动人事关系,转移贾某青的人事档案。

今年3月25日,忻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贾某青的前三条仲裁请求,裁令: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忻州师院与贾某青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并为其办理劳动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忻州师院不服,于4月8日向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为贾某青解除劳动关系,并提出贾某青在未满服务期内辞职,需至少给学院缴纳51.0504万元补偿费。而在贾某青看来,自己只需赔付学校为其读博期间支付的8万余元费用。

6月4日,忻州师院突然撤诉,并于7月6日向忻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了新的仲裁请求:向贾某青索要42.0504万的补偿费。

日前,忻府区人民法院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证实,“忻州师院已撤诉,双方之间再提出什么要求已不在法院的审查范围之内”。

“忻州师院就贾某青的违约金等事项申请新的劳动仲裁,并不意味着3月25日的裁决失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翟振轶律师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此前仲裁是贾某青申请的,现在忻州师院撤诉,仲裁裁决生效。

因一直未见忻州师院通知自己办理离职手续,贾某青于7月7日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仲裁结果,从法院处获悉:忻州师院表态“正在执行中”。

在现实情况中,如若学校出台了“先赔偿方可离职”的规章制度,员工是否必须遵循?

忻州师院曾于2018年6月颁布的《忻州师范学院教职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离职管理暂行办法》)写明:经学院主要领导或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离职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完补偿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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