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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扫黑办:针对老年人、在校生的套路贷将从重处罚

严打“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4月9日,全国扫黑办发布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其中包括《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于今日起施行。《意见》指出,为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准确甄别和依法严厉惩处

星期三 2019.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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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扫黑办:针对老年人、在校生的套路贷将从重处罚

国际金融报       2019-04-10 09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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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打“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

  4月9日,全国扫黑办发布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其中包括《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于今日起施行。

  《意见》指出,为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准确甄别和依法严厉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意见。

  《意见》中谈到,需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首先,“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其次,“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意见》还谈到了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

  根据《意见》,后续执法机关将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

  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

  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包括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协助办理公证的;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规定的情形等。

  除此之外,《意见》还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实施“套路贷”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如有剩余,应依法予以没收。

  《意见》中还特别强调,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国际金融报记者 黄希)

责任编辑:CF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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