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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为之一振”的深圳版国企综改方案,究竟有哪些大突破?

深圳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正式启动,改革方案亮点频现,尤其是在鼓励科技创新、激励科研人员方面的突破较大

星期四 2019.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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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为之一振”的深圳版国企综改方案,究竟有哪些大突破?

第一财经       2019-09-26 08 :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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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正式启动,改革方案亮点频现,尤其是在鼓励科技创新、激励科研人员方面的突破较大。

9月24日,深圳市召开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动员会,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的《深圳市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试验实施方案》(简称《方案》),努力走出一条国资国企改革创新发展新路。

《方案》明确,制定市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三年行动方案,结合城市国资特点和企业实际需求,在企业数量、企业范围、企业层级、持股对象、持股比例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

其中,重点推进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和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类企业持股工作,允许上述企业结合实际开展先行先试,放宽有突出贡献的领军人物个人持股比例,其中对于新设立的创投类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进一步放宽个人持股比例。完善配套政策,规范改革流程,做到利益风险捆绑、激励约束结合。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周丽莎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股权类激励包括股权期权、股权增值权、员工持股等模式进行激励。同时,国有科技型企业可以进行股权奖励,即可以奖励员工部分股份。但无论哪种形式,股权激励的股份一般有3%的个人持股要求的限制。

周丽莎表示,这次《方案》提出放宽有突出贡献的领军人物个人持股比例,其中对于新设立的创投类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进一步放宽个人持股比例,能将被激励员工与企业更好地绑定在一起,形成利益共同体,达到较好的激励效果,实现“价值共创、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员工需要出资购买股权,支付的股本金使其离职时有顾虑,有留住人才的作用。

针对当前创新成果转化率不高的问题,《方案》明确,坚持创新引领发展理念,完善创新政策体系,健全市国资委直管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抵扣上缴利润、创新投入视同利润工作机制,全面建立研发投入长效机制,到2022年创新型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5%以上。

周丽莎表示,有多方因素约束了创新成果产业化,特别是商业化的转换率。深圳的方案中提出的创新产业相关政策有利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科技成果激励政策无法落地实施、转化动力不足、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单一、作价评估难以实现、核心骨干人才吸引力不足等改革发展难题。

周丽莎举例称,比如《方案》提出创新投入视同利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抵扣上缴利润,有利于企业提高利润留存,增加后续研发投入,加大长期性科研投入,推进系统集成创新和组织协同创新,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企业技术研发能力、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能力和国际经营能力。

《方案》还提到,健全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提高研发团队及重要贡献人员分享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净收益比例至50%以上。

周丽莎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对于研发团队和重要人员分享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净收益的比例提升至50%以上,这有利于促进科技人才积极性,使更多的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人工成本的投入产出效率,充分发挥科研成果的边际效应,激发科技人才和团队的持续创新活力,萌发创新点,这对有效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具有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深圳的《方案》,亮点频频,呈现出综合、创新、实效的特点,许多措施“让人为之一振”。自2015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来,区域性国资国企综改试验掀开了国企改革新篇章。

李锦表示,综合改革试验是深圳的宝贵机会,深圳将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重大历史机遇,高效利用改革“工具箱”“政策包”,打好改革“组合拳”,构建持续推进国资国企综合改革长效机制,率先破解阻碍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共性难题。

国务院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翁杰明在动员会上表示,希望深圳继续发挥改革开放排头兵作用,以更大力度推进国资国企改革,在探索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深化企业市场化机制改革、推动国有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服务国家战略等方面创新实践,提供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深圳经验”,打造全国国资国企改革先行示范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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