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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力能源未能成功IPO 千舟清源要求回购却败诉

近日,裁判文书网一则判决书显示,千舟清源基金以溢价增资方式对宏力能源进行投资,双方签署了业绩和IPO对赌协议。2011年7月29日,千舟清源基金向宏力空调公司转账支付1002万,2013年12月21日,宏力空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名称中有海风联鸿祥基金,注册资本显示96万。

星期五 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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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力能源未能成功IPO 千舟清源要求回购却败诉

中国经济网       2019-10-11 09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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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裁判文书网一则判决书显示,千舟清源基金以溢价增资方式对宏力能源进行投资,双方签署了业绩和IPO对赌协议。因宏力能源未能如约实现IPO,千舟清源要求宏力能源实控人回购所持股份遭遇拒绝,后二度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错过协议约定回购行权时效,而未获得法院支持。

  千万认缴宏力能源股权

  签署业绩对赌协议

  2011年7月,艾尼维尔、韩某某(二者均为宏力空调原股东)与千舟清源基金、海风联鸿翔基金、宏力空调签订宏力空调增资协议。约定宏力空调拟引入千舟清源基金、海风联鸿翔基金为战略投资人,并最终实现境内A股市场公开发行上市。艾尼维尔和韩某某是宏力空调原股东,分别持有公司85.72%和14.28%的股权。两家私募按照协议约定,以溢价增资方式对宏力空调进行投资,二者认缴目标新增注册资本206万,其中千舟清源基金认缴110万,海风联鸿祥基金认缴96万元。

  同月,宏力空调实际控制人于某某与千舟清源基金、海风联鸿祥基金、宏力空调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业绩承诺和现金补偿,增资完成后,宏力空调应达到以下财务指标,否则将按照补充协议约定对投资方进行现金补偿。

  1)2011年度目标公司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

  2)2012年度目标公司净利润不低于4000万元。

  若宏力空调在2011年度实际净利润未达到承诺数额,则由艾尼维尔、韩某某以现金形式补偿给投资者:2011年现金补偿额=投资人投资金额×(1-考核当年年度实际净利润/考核当年年度承诺净利润)。

  如果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向投资人进行现金补偿或未全额进行补偿,每超过一天,未补偿金额部分按照10%的年利率换算成日利率后计算。

  宏力空调应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通过股东会决议,进行滚存利润分配,将应支付给艾尼维尔、韩某某的滚存利润中相当于向投资方进行现金补偿的金额直接支付给投资方,不足部分由艾尼维尔和韩某某继续履行。

  如果宏力空调在2013年12月31日前在A股公开发行上市,投资方同意豁免现金补偿义务,已经支付的2011年现金补偿将在上市后60日内返还。

  关于股权回购,如果2013年12月31日前宏力空调未在A股公开发行上市,千舟清源基金、海风联鸿祥基金有权要求艾尼维尔、韩某某购买其持有的宏力空调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股权回购价格为投资本金+按回购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投资本金利息(单利)。若已进行现金补偿,在回购时应予以扣除。

  2011年7月29日,千舟清源基金向宏力空调公司转账支付1002万,2013年12月21日,宏力空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名称中有海风联鸿祥基金,注册资本显示96万。

  2014年8月,千舟清源基金与于某某、艾尼维尔、宏力空调签订《补充协议2》,千舟清源基金同意将回购期限延长至2015年8月31日。若延期支付,则应按逾期支付总额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标准支付违约金。股权回购利息为:千舟清源基金投资本金×12%/年×相应投资期限(自2011年7月1日至收回投资资本金日)-现金补偿额合计-分红额合计。

  宏力能源成功挂牌

  行使回购权却接连败诉

  2014年8月25日,宏力空调更名宏力能源。

  2015年5月19日,宏力能源正式在新三板挂牌,该年12月31日,宏力能源向千舟清源基金转账22万作为分红。据了解,2017年12月15日,红力能源的股东有41位,艾尼维尔持股比例49.36%,千舟清源基金持股比例1.77%,于某某持股0.92%,名单中未见海风联鸿祥基金身影。千舟清源以《补充协议2》为由要求于某某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于某某拒绝。

  千舟清源基金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于某某给付千舟清源基金股权回购款1002万元加上该款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的利息(共2181天,按年利率12%计算为728.53万元),并以1730.63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

  2.艾尼维尔对前述支付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于某某、艾尼维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于某某主张现在宏力能源股票价格处于低位,如果按照约定回购,后期抛售将会面临较大损失,因此不同意回购。且补充协议2未经全体缔约方签署,效力存在问题。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补充协议2》中对于原协议的变更部分未涉及海风联鸿翔基金利益的部分应当有效。

  另外,回购行权应当在明确宏力空调不能在2013年12月31日前上市时,于90日内向宏力空调或于某某明示是否行权。而千舟清源基金并未有此行动,因此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千舟清源基金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CF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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