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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圣林投资遭责令改正 部分基金从业人员无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黑龙江证监局现要求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于2019年12月19日前予以改正,并向黑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哈尔滨圣林凯格投资....

星期一 2019.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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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圣林投资遭责令改正 部分基金从业人员无证

中国经济网       2019-08-26 17 :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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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哈尔滨圣林凯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19〕023号)显示,哈尔滨圣林凯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期货交易部、股票投研部、基金部、风控部等部门部分基金从业人员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黑龙江证监局现要求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于2019年12月19日前予以改正,并向黑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哈尔滨圣林凯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09月01日,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其中,李健认缴出资额1400万,持股比例70%;张振中认缴出资额400万,持股比例20%;郭瑞认缴出资额200万,持股比例10%。公司法人代表为张振中,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关于对哈尔滨圣林凯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19〕023号)

  哈尔滨圣林凯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6月5日,我局对你公司的基金运行情况实施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期货交易部、股票投研部、基金部、风控部等部门部分基金从业人员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于2019年12月19日前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19年8月19日

责任编辑:CF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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