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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知识还需再普及

对于视觉中国“版权碰瓷”事件,有学者做出这样的评价:“尊重著作权,不意味着要‘尊重’视觉中国的经营方式;吐槽视觉中国,也不能损害来之不易的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共识。”我们需要的正是这种一分为二看问题的理性态度。必须看到,我国当下还存在版权人对版权的权属揭示不明、....

星期三 2019.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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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知识还需再普及

中国质量报       2019-04-17 09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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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声称对一张黑洞照片拥有版权,视觉中国陷入舆论围剿。有人预言,视觉中国历此一劫,恐无力回天。但中肯地讲,视觉中国因版权保护而生,又在版权保护上栽跟头,在正反两个向度上都具有示范意义,而发生在它身上的这次事件,其最显著的社会价值是对全社会进行了一次版权保护再教育。

  正如一位学者所言,当前版权保护领域还存在泥沙俱下、鱼目混珠的现象——在强调保护知识产权过程中,一些法人或自然人利用严格保护的形势,将自身拥有权属的和权利来源不明的作品都纳入自己的资产池,并主张对其享有利益,这至少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甚至部分构成了滥用“权利”。视觉中国就是一个典型代表。它利用版权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进行“版权碰瓷”“钓鱼维权”,且能屡屡得逞,反映了我国当下版权保护难如人意、有待提升的现状。

  “天下苦‘版权碰瓷’久矣!”不少人发出这样的感叹。这似乎表明,很多人一直在“容忍”版权违法行为。这种“容忍”恐怕值得反思。事实上,“容忍”背后,暴露出的是无知和无能。而一些人对视觉中国事件的反应印证了这一点。某官微编辑表示:“自家的办公大楼、自家的产品被拍摄做成图片之后,竟成了人家(视觉中国等图片网站)的知识产权!难道不应该是对方给我们钱吗?”这种不解正反映出版权知识的无知。按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大楼或商品本身并不产生著作权,只有当拍摄者对其进行带有创造性的拍摄,并对照片进行后期加工处理,这时的图片才产生著作权。即使拍摄的对象是带有商标LOGO的产品,照片著作权仍归拍摄者所有。商标LOGO是受商标法保护的,这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不同。商标权保护的是商标的独占性,法律禁止的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拍摄带有商标的产品,并不侵犯商标权。相反,因为拍摄是创造性劳动,反而产生了著作权。

  当然,像视觉中国那样直接将他人的LOGO图案做成矢量图并打上自家水印,其中没有“创造性劳动”,这是不能享有著作权的。随便拿别人的图片“盖戳卖钱”,这本身就是对著作权的侵权。但是,对于未经授权而被商业使用的行为,即使是视觉中国这样的主体,也有寻求司法救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目前,包括视觉中国在内的数家图片公司被指以打官司为手段力促被诉侵权者与其达成长期合作。这种被称为“以打促买”的商业模式引发争议。事实上,在版权问题上,“以打促买”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就没问题。考虑到当下版权市场现状,这种商业模式有助于增强人们的版权保护意识,它还是有一定积极价值的。

  对于视觉中国“版权碰瓷”事件,有学者做出这样的评价:“尊重著作权,不意味着要‘尊重’视觉中国的经营方式;吐槽视觉中国,也不能损害来之不易的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共识。”我们需要的正是这种一分为二看问题的理性态度。必须看到,我国当下还存在版权人对版权的权属揭示不明、使用者版权保护意识仍不强、配套的保护措施和打击力度还欠缺的共生现状。这就需要对版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进行一次再普及。只有版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社会民众的版权保护观念不断成熟,视觉中国们才不敢作恶,正当的版权保护才能达成。

责任编辑:CF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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