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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不能再自称“国酒”:李保芳宣布本月底将弃用“国酒茅台”商标

2010年6月9日,茅台集团再次在第33类商标提出“国酒茅台”的商标申请,并于2012年6月26日获得注册申请初步审定。但2016年年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决定,对茅台集团“国酒茅台”商标及图不予注册。 商标局指出,该商标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

星期四 201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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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不能再自称“国酒”:李保芳宣布本月底将弃用“国酒茅台”商标

中国网财经       2019-06-13 09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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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财经6月12日讯(记者 李静)茅台集团董事长李保芳今日表示,“国酒茅台”商标将于6月30日前停用,目前已聘请国际顶级咨询公司策划新的产品宣传方案。

  公开资料显示,早在2001年9月,茅台集团就开始提出“国酒茅台”商标申请,但申请未通过。

  2010年6月9日,茅台集团再次在第33类商标提出“国酒茅台”的商标申请,并于2012年6月26日获得注册申请初步审定。但2016年年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决定,对茅台集团“国酒茅台”商标及图不予注册。

  商标局指出,该商标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国酒茅台”商标及图注册中的“国酒”一词带有“国内最好的酒”、“国家级酒”的评价性含义,若由茅台集团永久性地独占使用,容易对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商标局决定,对“国酒茅台”商标及图不予注册

  据了解,2015年最新修订的《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而《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也明确规定:“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茅台集团不服这一决定,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2018年5月25日,商评委作出决定,对这一商标不予核准注册。2018年7月下旬,茅台集团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商评委,要求商评委撤销不予注册的复审决定,就不予注册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但诉讼未及开庭就引发外界较大关注,汾酒、五粮液、剑南春、水井坊等多家名酒企业纷纷联合上书,反对“国酒茅台”商标注册。

  随后,茅台集团董事长李保芳于同年8月发布《立刻申请撤回“国酒茅台”商标行政诉讼案件起诉的声明》,并“向国家商标标评审委员会及各相关方表示诚挚歉意”。

  李保芳在致歉信中表示,将充分尊重和理解商评委作出的复审决定。这次诉讼系内部管理不善、工作衔接不畅所致,茅台对此将深刻反思。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国酒茅台”的商标多年来始终未获国家商标局批准,但茅台一直以“国酒”身份,进行品牌推广和广告宣传,央视新闻联播前“国酒茅台,为您报时”的电视广告已连播多年。

  如按照国家商标局的上述解释及《广告法》的相关法条,“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茅台集团不但未来在品牌推广和广告宣传中,不能再使用“国酒”的称谓,而且可能还将因此前滥用“国酒”称谓而遭受处罚。

责任编辑:CF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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