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 酒业 证券 产经 房产 银行 保险 科技 消费 证券

破除以准入政策为代表的行政壁垒,是促进市场创新的当务之急

中国经济当下面临的诸多挑战,很大程度上源于供需难以有效匹配的结构性失衡,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充分不平衡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星期四 2018.12.27
长按二维码 阅读全文
×
Loading...

破除以准入政策为代表的行政壁垒,是促进市场创新的当务之急

澎湃新闻       2018-12-27 09 : 28
A+ A-
中国经济当下面临的诸多挑战,很大程度上源于供需难以有效匹配的结构性失衡,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充分不平衡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随着人均收入不断增长,人们的需求层次也不断升级,但国内企业却因为创新不足,无法提供相应的高质量产品或服务,结果是在“低端产能”严重过剩的同时,“高端需求”却要么得不到满足,要么“溢出”到国际市场。解决这种结构性失衡问题,根本出路在于“创新驱动”,让企业在产品和服务上的升级步伐能跟上消费者在需求层次上的升级步伐。

按照熊彼特的分析,创新的本质是企业家通过打破常规以获得超额利润,而创新不但包括创造新产品、引入新工艺,还包括创立新组织以及开辟新的要素市场或者产品市场。可以说,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的巨大成就,就是企业家精神自由发挥、充分绽放的结果。

企业家精神能否充分发挥,与他们所处的产业生态密切相关。西方主流经济学文献主要关注了市场结构对创新激励的影响,考察大企业与小企业谁更具创新性的问题,以及如何防止大企业滥用市场垄断力量。除此之外,中国还有一个极其重要又颇具特色的“国”“民”关系,即所有制结构与创新激励的影响。规模与所有制两个维度共有四种组合,但经过上世纪九十年代的“抓大放小”改革,国有企业数量大幅下降,而剩下来的,却基本上都是对于市场运行乃至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大型企业。所以,在中国情景下分析市场结构对创新的影响,既要考虑民营企业之间的规模差异,也要考虑国企与民企之间的所有制差异。

企业是否愿意创新,或者创新激励的强弱,关键取决于创新的作用是“自我替代”还是“替代别人”。由此对应着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肯尼斯·阿罗认为,大企业创新激励更低,因为它们凭借旧技术已经获得了巨大的市场力量和在位利润,进而采用新技术进行自我替代的机会成本也就更高。但在熊彼特看来,创新乃是一种“创造性破坏”的过程,正是通过创新手段,许多小企业才进入市场,与在位者分享利润甚至于取而代之的。面对进入威胁,在位大企业将不得不进行创新,但其主要动机不在于获取新的垄断利润,而是在于保住巨大的在位利润。一旦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在位者将失去垄断利润,而只能与进入者一样获得寡头利润。考虑到竞争导致租值耗散,垄断利润通常大于寡头利润之和,这种“效率效应”意味着大企业创新激励更大,即大企业通过创新保住垄断地位的意愿(垄断利润与寡头利润之差)高于潜在竞争者通过创新进入市场的意愿(寡头利润)。

上述分析表明,在位者与潜在竞争者的创新激励并不独立,而是策略相关的。实际上,来自创新型小企业的进入威胁,构成了大企业创新的“鞭策”因素。与此对照,中国当前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许多大企业尤其是大型国企的市场垄断地位,不是依靠技术创新,而是凭借行政性进入壁垒而获得的。由此会导致双重损失。一方面,潜在进入者即便创造出了更好的技术,也很难借此真正进入市场,而预期到这个结果,它们也就没有积极性创新了;而另一方面,一旦行政性壁垒消除了潜在竞争者的进入威胁,在位大企业将会失去创新动力,可以不顾消费者的关切而长期提供那些“价高质次”的产品和服务。所以,破除以各种准入政策为代表的行政性壁垒,将是促进市场创新的当务之急。

经常有人用规模经济来论证准入政策和行政性垄断的合理性。他们认为,给定某个产业具有很强的规模经济,准入政策可以提高市场集中度,降低在位者平均成本,让其免于潜在进入者的“恶性竞争”并获得可观的垄断利润,进而更有资金和能力进行各种创新活动。这种政策逻辑是似是而非的,因为它混淆了创新能力与创新激励的差别。行政性垄断固然可以提高在位者利润(创新能力),但同时也消除了它们所面临的进入威胁,进而最终会失去创新激励。

大企业与小企业之间不但有竞争关系,在很多情况下,尤其是在创新领域,两者也可能呈现出共生共赢的关系。这主要牵涉到大企业对小企业及其技术的收购和集成问题。

技术创新有很多方向,也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即便如苹果、腾讯、阿里这样的大企业,也无力自行尝试各种可能的创新方案。实际上,它们也无需这样做。除了一些最核心的、需要大规模投资的创新项目以外,大企业可以将其他创新活动“外包”给小企业来做,然后再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挑选和收购那些最合适的小企业或者它们的技术。从大企业的角度看,尽管事后的收购成本有可能比较高,但却最大可能地避免了技术开发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同时,因为被收购对象往往已经过市场的初步检验,商业化风险也比较小。比如说,像苹果手机,其绝多大数技术都不是苹果自己开发的,而是在市场中收购和集成的。对创新型小企业而言,除了公开上市(IPO)和管理层收购(MBO)以外,被大企业收购一直是风险投资退出和创新者获益的重要方式。由于大企业的市场占有率高,推广能力强,同样一个技术,被大企业收购和集成之后所创造的社会价值也更大,因而被收购之后创新者所获收益有可能远远高于自己去推广这些产品或技术。在这种情况下,大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就形成了一种良性的共生共赢关系。

在新经济时代,大企业相比小企业的一个重要优势是拥有大量的客户群,而许多产品或服务又呈现出显著的“网络外部性”,即消费者使用某种产品或服务所得到的效用与使用这种产品或者服务的人数正相关。由此,中小微创新企业所面临的一个巨大风险就是大企业可能对其创新成果进行“微山寨”或者“周围创新”。即便大企业“山寨”出来的产品或服务本身质量较低,但它们也可能凭借“网络外部性”的优势而将中小微企业挤出市场,或者至少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将收购价格压得很低。不管哪种结果,都会极大地降低中小微企业的创新收益,进而最终降低人们的创新激励。

鉴于此,国家必须切实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以免中小微企业的创新利益受到大企业的不正当侵蚀。只有这样,才能在大企业与小企业之间真正建立起竞合有序、共生共赢的产业生态,进而为“创新驱动”打下坚实的微观基础。

(作者寇宗来为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CF001
点击阅读全文(剩余0%)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