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方面就此案向法庭递交了41份证据,陈红方面则首度对此事进行了回应。
陈红的代理律师表示,李军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诉状中所涉及的8.5款是一个授权条款,即李军将相关权利授予陈红,而《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相当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此外陈红获得授权后,并没有亲自经商的行为,李军方面的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在法庭上,陈红律师递交了两份证据。
在法庭询问后,由于要对李军方面的证据进行质证,法官宣布休庭择期再审。
前婆婆起诉陈红 要求确认股权无效
昨天下午,除了陈红与李军的股权纠纷案,法庭还审理了李军母亲以合同纠纷为由,将前儿媳陈红以及儿子李军一并告上法庭的案件。李军母亲起诉称,李军陈红离婚时,两人所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将李军名下的亚之杰广告、房地产等公司50%股权转让给陈红。
李军母亲认为,李军与陈红的这份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侵犯了自己作为公司股东对股份转让的优先购买权,陈红担任亚之杰公司法人也未经股东的同意。李军母亲要求法院确认陈红与李军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陈红方面答辩表示,李军并未将50%股份转让给陈红,而是基于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将股份分割给陈红。在股权变更后,陈红已经通知其行使优先购买权。
昨日,陈红方面表示50%股权作价有1亿元。李军方面则称,按照目前的市价不值那么多钱。
该案当庭亦未宣判。
股权这块蛋糕,给出去就“覆水难收”?
单纯股权转让,根据合同不能撤销;股权转让形式的赠与,特定条件下赠与人有权撤销
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律师分析说,夫妻间的赠与,有时会以股权转让的形式体现——双方将股权对价,但是并不实际支付相应的价款,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旦发生诉讼纠纷,法官会先确定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是什么。是股权转让形式的赠与?还是单纯的股权转让?
就李军与陈红的案件,首先就需要确认一下双方的行为到底是转让还是赠与。
如果是转让,那么签订转让合同后,陈红向李军支付转让款之后,李军就有过户的义务,正常情况下李军是不能撤销的。此时如果李军不配合办理股权登记,那么陈红可以起诉李军,要求办理股权的过户。如果法院判决后李军仍不配合办理,陈红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工商行政机关进行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