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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杰伦起诉厦门无与伦比餐厅 网红餐厅觉得很冤枉没有欺诈

2020-08-21 13:5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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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杰伦起诉厦门无与伦比餐厅

近日,周杰伦起诉厦门“无与伦比”餐厅一事引发关注。厦门一家料理餐厅,店内无论是装修、菜品、背景,满满都是“周董”相关元素,吸引众多粉丝打卡。

但近日却被周杰伦告上了法庭。记者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信息上看到,此案于8月18日在厦门市沧海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周杰伦起诉网红餐厅:

未取得合法授权要求停止侵权

实际上,被告无与伦比公司系厦门市J大侠中华料理餐厅的实际经营者。

原告称,对方在未取得原告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的装潢陈设、营销宣传以及产品包装上公开使用原告的肖像、姓名。

“原告周杰伦作为家喻户晓的公众人物,其肖像、姓名具有显著地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肆意使用原告的肖像和姓名,增加了原告承担可能存在的不实商业宣传的风险和社会道德责任,导致原告承受较大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对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其肖像、姓名的行为、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8月20日,记者在某点餐类平台看见,这家叫做J大侠中华料理餐厅的店铺内菜品大多都以周杰伦歌曲命名,在餐厅的凉菜菜单中,几道凉菜分别取名“哎哟不错哟”“黑色幽默”“藤原豆腐”。

餐厅菜单

餐厅菜单此外,根据网友们晒出的图片显示,店里无论是装修、菜品、背景,满满都是“周董”相关的元素。

“来旅游,顺便打卡杰伦的店”、“因为门口摆着周杰伦,所以就走进去了,菜名都来自周杰伦的歌,觉得很新奇。”记者在评论中看到,有不少周杰伦的粉丝来店内打卡。

涉事餐厅回应:

已通过加盟协议取得肖像、姓名使用权

8月19日,J大侠在官方公众号上发布了一则声明,据声明,J大侠中华料理2015年创立于北京,首店开设于朝阳大悦城。首店开业时,周杰伦先生及其一众好友参加开业剪彩。

8月19日,涉事餐厅在官方公众号上发布声明同时周杰伦所属经纪公司开具给“J大侠中华料理"的授权证明,明确了“J大侠中华料理”已获得该公司授权,有权在该餐厅之内部装潢设计与对外行销宣传上,使用原告的肖像及姓名。

2017年3月10日,厦门市无与伦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魔天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J大侠中华料理餐饮加盟协议书》。

“但在2019年1月14日,周杰伦先生的代理律师突然向魔天伦公司和无与伦比公司寄送《律师函》,称“J大侠中华料理”涉及侵犯原告肖像、姓名及作品等权利,要求魔天伦公司和无与伦比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同时,厦门店也收到了该律所发来的通知。

对此,厦门市无与伦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表示,周杰伦已明确授权魔天伦公司“J大侠中华料理”有权使用其肖像、姓名权及相关产品,J大侠厦门店系“J大侠中华料理”加盟店,通过加盟协议亦取得使用周杰伦先生的肖像、姓名之权利。

“如今事已至此,我们无法探究究竟是发生了什么事,导致授权如此突然的被收回。我们作为加盟商,也只能默默承受这一切产生的损失。我们一开始加盟该品牌,亦是因为周杰伦先生给该品牌做了如此强的品牌背书,而在授权被突然收回之后,我们至今也并未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厦门市无与伦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

天眼查显示,厦门市无与伦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林涛,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正餐服务(热食类食品、冷食类食品、自制饮品);酒、饮料及茶叶类预包装食品零售(含冷藏冷冻食品)等。

该公司第一大股东为王丰色,持股比例60%,第二大股东为泉州衍森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40%。

延伸阅读:厦门网红餐厅回应被周杰伦起诉:没有欺诈消费者

近日,关于“周杰伦起诉厦门J大侠”一事在网上引发热议。对此,8月19日,J大侠官博发出了声明对此事做出了回应。

官博详细叙述了“J大侠中华料理”的创立始末,也说明了厦门“J大侠”是通过加盟的方式正式获得授权的门店,在J大侠厦门店开业之际,周杰伦本人及其拍搭方文山亦表示了祝贺。该祝贺行为,表明周杰伦先生知晓J大侠厦门店使用其肖像、姓名并予以了认可。



厦门“J大侠”表示作为加盟店,在得知授权被突然中止后,并第一时间与北京魔天伦取得联系,在得知该事为事实后,他们虽说难以接受,但亦配合周杰伦方面提出的要求进行整改,并获得赞赏。尔后于2019年12月,他们得知被周杰伦先生正式起诉,而起诉的材料证据正是他们得知授权被收回并且配合整改之前的视频和图片资料,他们也积极进行协商沟通。官博还贴出了一系列的合同,邮件截图以证清白。厦门“J大侠”强调自己绝对没有欺骗消费者,反而自己因为这件事也遭受到了不小的损失,他们也会持续跟进此时,希望网友不要传谣造谣。

据厦门广电8月18日报道,海沧法院开庭审理周杰伦起诉厦门市无与伦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肖像权、姓名权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被告无与伦比公司系厦门市J大侠中华料理餐厅的实际经营者,在未取得原告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的装潢陈设、营销宣传以及产品包装上公开使用原告的肖像、姓名。而被告辩称,原告授权“J大侠中华料理”有权在餐厅内部装潢设计与对外行销宣传上使用其肖像、姓名权,而被告通过加盟“J大侠中华料理”餐饮,获得了使用原告肖像、姓名的权利,被告并不存在侵权的情形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郭一楠 CK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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