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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臭!浙大努某某有女友仍骚扰女生 喜欢撩妹被爆料糟蹋了20多个女生

2020-07-22 16: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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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努某某有女友仍骚扰女生】浙江大学强奸罪学生这个事件这两天可是霸占了各大热搜和热门榜,浙大也被大家推到了风口浪尖,但是浙大到目前为止的行为都让大家非常失望和愤怒,没想到一个大学会包庇这样一个强奸犯,简直让人不敢相信。而强奸犯本人至今还没收到制裁,近日还有人晒出了强奸犯学生的成绩单,让我们一起去看看吧!

事件:犯强奸罪,学校予以留校察看处分

近日,浙江大学对犯强奸罪的学生努某某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引发关注。一名知情人士向封面新闻记者透露,努某某挂科是常态,一份成绩单显示全专业128人,他累计排名126位。网传努某曾晒博士女朋友朋友圈,该知情人士确认属实,“但他在玩游戏的时候,还在‘撩妹’。”

7月20日晚,一条《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引发网友关注。决定内容显示,努某某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学校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网传的一份说明显示,努某某所在学院于5月25日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该生违纪处分意见。讨论后认为,努某某系初犯,且已强烈悔罪,并恳请获得改正机会,又因努某某来自贫困地区,又是毕业生,因此提请学校酌情从轻对该生的违纪处分。这份情况说明也被网友认定是为努某某仅被予以“留校察看”的依据。

有人曝其曾“强迫小学妹发生关系”

网传的一份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努某某趁被害人醉酒之际,强吻被害人并强摸被害人阴部,意图与之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反抗并称要报警,努某某因害怕而中止。后努某某自己报案,公诉机关认为努某某系犯罪中止,且具有自首情节,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可适用缓刑。7月21日下午,封面新闻记者多次电话联系西湖区人民法院,但都无人接听。

7月21日,有网友爆料称,2019年4月19日之前,她在某交友APP上与努某某相识,因为努某某说自己搞摄影的,两人才加了微信。2019年4月19日,努某以邀请该网友看学校为名,约其见面。当晚,两人到一清吧喝酒。

该网友表示,其天生酒量好,之前也没去过酒吧夜店,就答应了。喝酒后发生的事情,她就无意识了。该网友怀疑,她被下了药。其表示,当天醒来的时候,已经在一家酒店,“他做了与通报中对那个女生一样的事情”。

此外,另据网友爆料称“努某某之前还曾强迫小学妹发生关系”,“努某某几次去酒吧,开台都是大几千的那种”,“这位同学糟蹋了20多个女生”。

7月21日下午2时,封面新闻记者致电浙江大学。一工作人员表示,关于努某某同学的事情,校领导已经在开会重新研究,现在他所在部门还没有收到研究结果的反馈。学校作出处罚的标准和依据,该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

其爱摄影常挂科,大三起在外租房

7月21日,封面新闻记者辗转联系上一名知情人士。该知情人称,努某某喜欢玩摄影,时常买摄影器材。在刚进学校时,努某某曾经拿过学校的补助。因为挂科学校就会停发补助,后来也不清楚努某某还拿过补助没有。该知情人表示,努某某挂科是常态。

“他的成绩在全专业排名110名左右,我们全专业就120多人。”该知情人士为封面新闻记者提供了努某某的成绩单,2016级土木工程学2019——2020学年秋季学生学业成绩排名主干数据显示,努某某累计排名在126名,参与排名的总人数,为128人,“这个时候,他的学分为114分。班级的平均水平,已经达到140多分。”

直到7月20日,网友发出学校的处分决定后,该知情人士才知道努某某犯了强奸罪。因为4月17日,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后,努某某还经常在朋友圈里展示自己的女友、毕业设计、美食等内容。

对于网传的展示博士女朋友的朋友圈,经该知情人士确认属实,“之前就知道他有女朋友,但是他在玩游戏的时候,还在‘撩妹’。”

7月21日下午5时15分,浙江大学发布《情况通报》。

该《情况通报》简述了事情经过,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随后,该生所在学院按照《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相关要求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呈报校学生奖惩委员会。

同时,通报了对努某某作出留校察看处分的依据:6月8日,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鉴于司法部门认定努某某系犯罪中止、具有自首情节,校学生奖惩委员会会议表决决定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

此外,《情况通报》还对网友们的进一步反映作出了回应——针对网上反映关于该生的相关情况,学校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了后续调查。学校以育人为本,致力于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一定会以事实为依据,严肃处理一切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绝不姑息。

律师认为浙大处理明显不当,强奸不是违纪是犯罪

努某的事件也在法律圈引发关注。

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连大有律师认为,根据刑法236条强奸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努某在法定刑之下且是缓刑的情况比较少见。

结合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努某可能由于自首和犯罪中止这两个法定量刑情节导致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法律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提到,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连大有律师表示,依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对努某进行处分也明显不妥,强奸罪明显不是违纪,而是犯罪行为。违纪、违法及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是明显不一样的。

责任编辑:郭一楠 CK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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